索引号
MB1A08302/2020-41316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佛子山镇党政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4年06月12日
名称
佛子山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文号
佛政发〔2014〕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4年06月12日

佛子山镇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12 00:00 来源:佛子山镇党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监管代理服务(以下简称“三资监管”)工作,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天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及《天门市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制度所称“三资监管”,是指在不改变村级集体资产“五权不变”(资产的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委托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资产、资源及账务。

第四条:镇政府在镇财管所设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村级“三资监管”日常工作。会计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主管会计)一名、专业会计三名、出纳、档案管理员各一名。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主任(书记)或副主任为财务审批人。村民委员会设报账员一名,在会计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村级财务的报账结算事宜。

第六条:每月的1—5号为集中报账日,原则上当月的账目必须结清,镇每季度分村排日安排结账走账一次。村级所有财务必须由村级报账员到会计服务中心报账,其它村干部、债务人、事务经手人不得直接到会计服务中心结算。

第七条:村级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村民委员会更换报账员,必须事先征求镇政府及会计服务中心的意见,由会计服务中心督促办理相关资料移交后,方可按组织程序实施。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八条:镇会计服务中心按会计制度设置有关会计账簿。重点是总账,四大明细账即农户往来、应收款、应付款、借款(四大明细账设正本和副本)、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和村级收入资源明细台账。村级每半年必须与会计服务中心总账核对一次。

第九条: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收入、支出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规则。

第十条:会计科目设置:一级科目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二级科目按实际需要设置。

第十一条:村级财务实行预算制度。以村为预算单位,编制村财务年度收支预算报告,年初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年终集中核算,再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村以下不准设置账务。

第十三条:会计服务中心每月必须及时将资金月报表及时上报镇委、镇政府主要领导。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村级集体所有收入和资金必须在发生当月无条件全额上账,进入会计服务中心专户。程序为:

1、报账员开出收款票据。

2、村级发包收入、财产变卖收入提供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签字记录作附件。

3、报账员将收取的资金存入信用社专户,凭进账单到会计服务中心办理上账手续。

第十五条:严肃财经纪律,严禁村级私小金库、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村级组织私自开设银行集体账户。

第十六条:村级专户所有资金必须根据用途按程序按权限审批后方可划拨,严禁平调、超拨、挪用资金,严禁未经批准拨付资金。严禁村干部坐收坐支,违反此规定的责任人由镇纪检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会计服务中心每月定期与村报帐员做好对账工作,出现短款、错漏、假币和现金被盗、被骗的,由经办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搞好资金结算,会计服务中心要及时与银行、村报账员对账。主管会计与出纳之间也要定期对账,保证资金安全,数据准确。

第十九条:村级争取的项目资金和公益性建设捐赠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村级开支管理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村级高息借贷,对原有的民间借款利息实行降息处理。严格按天政发[1999]48号文件和天办发[200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分段计算,不计复息,借款月利息标准为95年以前的不超过1.8%,96年不超过1.5%,97年不超过1.2%,98年不超过0.9%,99年至2001年7月底不超过0.6%,2002年8月1日以后不超过0.1%。

第二十一条:村级原则上不准新增债务,确需短期举债的,须上报镇政府分管财经的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在一周内上账。

第二十二条:生产性开支的管理

1、项目内容:村级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和常规的四沟升级、公路建设维护、泵站机台维修,活动场所建设,防汛抗旱和村级其他公益性建设。

2、审批程序:本级预算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预算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预算方案,填写项目申报单,报管片领导和镇长审批后实施。项目开工时,监事会必须全程监督工程质量;经镇长同意后,可预领一定的工程启动费。项目完工后,按生产性开支报账的要素,严格履行财务手续后报镇长审批签字后由会计服务中心审计报账。

第二十三条:非生产性开支的管理

1、范围:工资、办公费、电话费、燃油费、公务活动费等。

2、标准

(1)村干部工资由财政通过一折通直达干部本人;基本工资按季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测算标准执行。

(2)村级公务活动费,镇政府按村每年工作实际逐村统筹安排,实行无票据管理,年终一次性报账。

(3)电话费。村书记(主任)每月电话费 60 元,其他干部每月 50元。

(4)燃油费:村书记(主任)、副主任、委员每人每月 40 元。

(5)办公费。按每村每年800限额开支。

(6)村级报刊费用:按镇政府审批的方案执行。

(7)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按误工的形式发放,每人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元。

(8)集体资产经营性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可将纯收入的10%作为公务活动和招商引资费用,凭据报账。

(9)争取项目和非普惠性政策资金后,按镇委、镇政府招商引资的有关意见办理相关开支,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费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管理。村向上争取的各种项目资金一律入会计服务中心专户,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报账程序与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生产性开支的管理相同,如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有其它要求的,按上级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村所有凭据报销的开支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发票,否则不得入账。

第五章   报账结算

第二十六条: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为3000元,由财政所所长签字办理。村级日常开支,村财务负责人对支出部分进行审批,村报账员填制资金使用申请书,经镇长审批后,会计服务中心会计方可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收费票据的控管。村级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收据和水利部门印制的供水水费发票,严禁使用非法和废止的收据收款。票据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做到领时登记,用后缴销。未缴销的不得再次申领。

第二十八条:报账的要素

1、生产性开支报账时。需持下列资料: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立项报告、预算方案、施工合同、验收决算单、报账原始条据和拨款申请单。开支发票和验收决算单须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和全体村干部签字。

2、非生产性开支的报账条据,必须注明时间、事由、品名、单位、金额;并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

3、非生产性开支中包干到人的经费,年终凭领发明细,经本人签字,村财务审批人审批后,由村级报账员年终一次性到会计中心办理。

第二十九条:村级报账结算实行前清后结、上清下结。上期领款没有结清并完善财务手续的,会计中心人员有权拒付资金。

第六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条:对村级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村级办公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村学校、集体林木、荒山荒坡、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等村级资产、资源,要逐一登记造册,报会计服务中心备案,建立“三资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级所有的荒山荒坡、湖泊水库、养殖水面、机动田、机电泵站、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发包处置按《天门市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村级集体资产处置金额5000元以上的都必须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全体村干部研究公示后,报镇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进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处置收入必须全额现金入会计服务中心专户。

第七章   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是村级财务管理监督部门,按镇政府文件精神组织专班对村级财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村主职干部离任时,必须由镇纪检监察部门和会计服务中心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章   财务管理违纪违法处罚意见

第三十五条:凡有以下情形者,由镇党委、镇政府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或者责令辞职等处理。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2、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3、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5、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6、村级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7、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8、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9、违反规定无据付款,把关不严不按审批程序报账,追究会计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镇纪检监察办公室和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镇财政管理所负责解释。

2014年6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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