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乡镇办场园 / 佛子山镇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公共法律服务
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4132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佛子山镇党政办公室 文 号 佛政发〔2015〕1号
标 题: 佛子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
佛子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08 00:00

一、总则
  (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全体成员所有,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改变村级集体资产资源"五权不变"(资产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签订代管协议,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二)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严格执行《会计法》、财政部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天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及《天门市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村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农村集体"三资"台账。各村应根据本村"三资"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进行变更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审核批准后执行。预算收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历年实际编制,预算支出根据村级当年预计可用财力,按农村财务管理统一的科目和标准编制。严禁虚列预算收支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杜绝赤字预算。
  (四)村级所有发包收入必须到镇"三资"管理中心按照程序签订承包合同,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按上年基数拟定明细计划,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存查,杜绝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和漏收的情况发生。
  (五)各项支出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开支项目和标准,要把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预算予以安排。
  (六)编制收支预算时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未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村集体一律不得举债办企业和公益事业。
  (七)年初各村财务预算方案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每月报账时,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按照各村财务预算方案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对超出年初预算支出的需书面说明并上报镇政府审批方能入账。
  (八)年终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指导各村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级年度财务决算,并就各村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三、村级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九)加强村级收支管理。村级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自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实收资金缴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专户,并由村报账员与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总出纳办理结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为3000元。村级日常开支,由村级分管财务负责人对支出部分进行审批,村报账员填制资金拨付申请单,经镇政府审批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专业会计方可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l、村级各项收入结算。村报账员收到现金后,缴入佛子山信用社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专户,由总出纳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款通知书。月底报账时,专业会计根据总出纳开具的收款通知书分类性记收入账。总会计、专业会计、总出纳、报账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资金账目。
  2、严格控制村级高息借贷,对原有的民间借款利息实行降息处理。严格按天政发[1999]48号文件和天办发[200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分段计算,不计复息,借款月利息标准为95年以前的不超过1.8%,96年不超过1.5%,97年不超过1.2%,98年不超过0.9%,99年至2002年7月底不超过0.6%,2002年8月1日以后不超过0.1%。
  3、村级各项开支业务的结算。村报账员与其他经办人结开支账时,采取"先收待报销条据,报账后再付款"的方式进行。
  具体为:
  (1)先由村报账员将开支条据整理归类并填写村级各项开支登记表后,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总会计处进行账前审核,报账员将总会计审核通过的开支条据交专业会计作入账处理,然后到服务中心总会计处填写资金拨付申请单,经镇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业会计填写资金拨付通知书后到服务中心总出纳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报账员回村后将现金和没有报销的条据一并退还给经办人并办理相关手续。村报账员不得将未唱票通过或不予报销的条据直接给经办人支付现金或抵账结账,形成新的搁条,否则由报账员自己负责;
  (3)对于开支大于村资金专户余额的开支项目,一律由报账员出具欠条(一式二份),加盖村委会和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公章、报账员私章,经村负责人签字后,由专业会计分别入应收款和应付款账;
  (4)村大型支出先由村填写资金拨付申请单(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镇领导审批后支取款项,开支后再到会计服务中心报账;
  (5)村级工程自建和发包,本级预算开支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预算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预算方案,再向镇申报,填写项目申报单及工程预算,报管片领导和镇政府审批,在三资监管中心签订施工合同。项目开工时,村凭合同和审批单到农村会计服务中心预领启动资金。项目完工后,需开具"建安"税票方可入账和拨付资金。对没有报镇审批和在镇三资管理中心没有签订施工合同的不予入账。
  4、村级账务实行"唱票、审核、报账"双月报账制度。每个双月末,报账员将本村民主理财小组唱票通过的收入、支出及往来凭证进行分类汇总,到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报账。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计组按会计核算制度和票据管理方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对报账员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逐笔审核盖章,然后交专业会计再次审核无误后,填写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本期科目余额和收支明细表,并将各类报表报送总会计进行汇总,总会计将汇总后的各类报表一式四份分别报送镇政府、财政所有关领导,同时村委会带回2份,一份公示,一份送村委会领导阅后留存。
  (十)非生产性开支的管理
  (1)村干部工资由财政通过一折通直达干部本人;基本工资按季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测算标准执行。
  (2)村级公务活动费:镇政府按村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分三档定标准,实行无票据管理,年终一次性报账。
  (3)电话费:村书记(主任)每月电话费60元,其他干部每月50元。
  (4)燃油费:村书记(主任)、副主任、委员或报账员每人40元。
  (5)办公费:每村每年800元限额开支。
  (6)差旅费报销上限标准分别为:书记(主任)500元,副主任、报账员400元,委员300元。如有特殊事项(如协助公安部门追逃、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上级组织的外出考察招商等)应写出书面申请,由镇政府审批后,方可报销(报账时审批单附后)。
  (7)村级报刊费用:统一由镇宣传部门下达订阅任务,实报实销。原则上每年控制在人均1元以内,任何村不得在镇布任务外用公款征订其它报刊杂志。
  (8)关于村干部或村民因公损失的补偿。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和村治调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政府审批后按经济损失的30~60%予以补偿;人身伤害除去相关责任人赔偿和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可全额报销(需要有合法的医疗证明)。
  (9)集体资产经营性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可将纯收入的10%作为公务活动和招商引资费用,凭据报账。
  (10)争取项目和非普惠性政策资金,按镇委、镇政府招商引资的有关意见办理相关开支,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不得超过争取资金的10%。
  (11)村所有报销的开支票据必须是正规的发票,否则不得入账。
  (12)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其它合理的非生产性开支,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报销。
  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十一)村集体资产包括村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十二)村级要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资产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的四界和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指导村级报账员建立登记簿,督促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必须重点记录。
  (十三)村级在每年年终财务决算时要组织村组干部、议事会代表进行资产、资源全面清查,防止资产流失,保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坏或其他各种损失,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由村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因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个人赔偿,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作其他支出入账。
  (十四)资产清查时要有清查记录,清查结束后要有清查报告。清查资产明细,报告内容要详实。清查内容有:清查时间、清查专班成员及分工、原资产账面数及清查数、盘盈盘亏资产情况及原因,处理意见、资产报废情况等。清查记录、清查报告一式两份,由村主任和议事会签字,上报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备案一份,村自留一份,清查结果及时在村张榜公布。
  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制度
  (十五)集体资产通过拍卖、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和联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
  (十六)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原则上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报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批准,按照程序在镇管理中心监督下签订发包合同,如有评估与事实严重不符或村民反映强烈的,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或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组建评估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评估时,村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应对村集体经济提供的有关资料妥善保管,防止遗失。
  (十七)评估后的结果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认,委托村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同意,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十八)集体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委托评估、评定估算、验证确认、审核鉴证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必须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有效期为1年,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承担。
  六、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发包制度
  (十九)对村级所有的固定资产及资源包括房屋、村级办公活动场所及配套设施,村学校、集体林木、荒山荒坡、养殖水面、农田水利设施、机动田、机电泵站等按《天门市村级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招标管理办法》执行。村级集体资产的经营处置必须按照"五议三公开"(村委会提议、"两委会"商议、"两会一组"参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实行民主决策,进入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二十)村级集体资源是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所有耕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
  耕地(机动地、开荒地、低洼地)分为两类:耕种条件、土地质量较好的每亩发包价不低于上一年度150斤水稻的市场价格;耕种条件、土地质量一般的每亩发包价不低于上一年度100斤水稻的市场价格。
  林地分为两类:由耕地改为林地的每亩发包价参照上一年度500斤水稻的市场价格(昌兴公司或其它造林大户);由非耕地造林的每亩发包价不低于上一年度100斤水稻的市场价格,或者由承包方与发包方采取股份合作,按到期后林木的交易额分成,分成比例不低于7:3。
  鱼池分为三类:精养水面的每亩发包价不低于上一年度300斤水稻的市场价格;粗养水面的每亩发包价不低于上一年度150斤水稻的市场价格;塘堰的每亩发包价不低于上一年度100斤水稻的市场价格。
  (二十一)所有村级集体资源经营处置的经济合同签订之前,承包方必须将承包款上缴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专户后,方可签订合同。原则上,耕地承包合同期1-2年;林地承包合同期15年以内;鱼池承包合同期5年以内,按照标准化鱼池改造的合同期8年以内。所有合同的终止期不得超过2028年12月31日。
  (二十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合同必须在镇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签订,方为有效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承包方和发包方各一份,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备案一份,会计服务中心入账一份。
  (二十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合同,应作为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结账依据,与结账凭证一并入账备查。
  (二十四)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年年终要搞好各类合同的经济结算兑现,检查督促承包方或发包方按合同条款履行,随时掌握承包期限,及时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新一轮承包事项。
  (二十五)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每半年对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和经营情况进行公开,对资产资源价值变动进行账务调整,确保账实相符。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二十六)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依法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十七)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缴、截留。
  (二十八)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须村委会同意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须报村委会和镇土地流转中心签订备案。
  (二十九)承包方对其在农村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需投入的,经村委员会认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十)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对土地流转提供指导服务和信息发布。
  八、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
  (三十一)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由村"两委"班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3-5名原则性强、群众信任的村民代表组成村务监督委员会,报镇审批备案,任期与村"两委"班子任期相同。组长由监督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监委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现任村组干部及配偶、直系亲属不得进入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十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收支预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对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认定,否决不合理开支;
  3、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卖、出租、出让等进行监督:
  4、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难以解决的,应当及时向镇会计服务中心反映;
  5、接受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三十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财经管理规定,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参与理财的神圣职责。小组成员的误工补助和标准可由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并形成制度(一般不超300年/年)。对超越权限审批,造成村级财务工作严重混乱、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十四)建立村级财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公开的内容:村级财务收支预算、每季度总账科目余额表和财务收支明细表、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使用情况、村组生产性支出使用情况、村级资产资源租赁、发包、变卖及项目工程建设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十五)强化审计监督,完善农村财务审计稽核制度。一是对村级财务收支经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审核小组审核后,方可由专业会计入账;二是对村级生产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全面审计清查;三是对村级预算外收支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四是对国家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五是对群众反映或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的问题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公布。
  九、责任追究
  (三十六)责任追究的内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及时、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遭受损失或者加重集体和村民负担的;
  2、在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渎职、失职引发重大群众性事件,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规定和自购收入票据,收入不入账私自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未按规定出借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或擅自提供经济担保的;
  4、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借、出售、转让、拍卖等行为未按"三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镇"三资"监管中心或镇政府审批同意的;
  5、村集体基建工程项目和大额资产的购置、拍卖、转让等未经民主决议、未公开招投标的;
  6、发生侵占、挪用、截留、损坏、挥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现象的;
  7、在处置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优亲厚友,违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使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
  8、其它严重违反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十七)责任追究的形式:
  1、责令改正;
  2、通报批评;
  3、年终底线考核酌情扣分;
  4、停职检查;
  5、党纪政纪处分;
  6、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八)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3、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三十九)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四十)责任追究主体。实施财务审计、受理信访举报或开展"三资"管理检查时,发现违反"三资"管理行为的按以下程序追究责任:
  1、给予停职检查以下处理的,由镇"三资"管理中心或者镇党委政府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停职检查的处理;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镇纪检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3、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四十一)本制度应用中的问题,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和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制度自2015年6月8日起实施,原各项财务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的地方,以本制度为准。
                                   佛子山镇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天门市人民政府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天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主办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市内)、0728-4812345(市外)】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60001鄂ICP备05005537号-1鄂公网安备429006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