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驿镇2020年精准扶贫政策解读之健康扶贫类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实行差异化的参保补贴政策
1.贫困人口中的特殊群体由市财政全额列支。六类特殊群体包括: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非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对象。
2.贫困人口中的一般群体实行参保定额补助。贫困人口中除上述六种特殊人群之外的一般群体,市财政部门按人平22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按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50元计算,实行定额补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应缴纳30元参保费。
3.新增贫困人口补贴政策。集中缴费期后新增贫困人口,已缴纳的个人保费不予退还;未缴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个人保费应缴部分,扶贫部门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个人保费补贴部分及财政配套资金,享受健康扶贫“四位一体”政策待遇。
(二)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及大病、特殊慢性病待遇
1.贫困人口在辖区卫生院(医院)或卫生室(所)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80%,日限额为2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封顶线为450元/人/年(含一般诊疗费)。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农村贫困人口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2.贫困人口符合36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规定限额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70%)及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报销比例不足80%的部分,由兜底补充保险予以补足。贫困人口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5种大病,其市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兜底补充保险报销到80%。
(三)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1.贫困人口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非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对象等六类特殊群体不设起付线。其他一般贫困人口患者住院必须缴纳住院起付费用,且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医疗兜底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人/年。
2.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必须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市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未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3.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名称 | 起付标准(元) | 统筹基金 报销比例 | |
市内 | 市第一人民医院 | 400 | 80% |
市中医医院 | 250 | 85% | |
市第三人民医院 市精神卫生中心 市妇幼保健院 | 150 | 90% | |
乡镇和市直 一级医疗机构 | 100 | 92% | |
市外 | 一级医疗机构 | 150 | 92% |
二级医疗机构 | 250 | 85% | |
三级医疗机构 | 900 | 75% |
二、参加其他补充医疗保险
(一)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的基础上,对贫困人口住院或者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报销比例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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