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A08302/2020-386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蒋场镇 | 文 号 | 无 |
标 题: | 蒋场镇农村治安混乱地区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认真开展农村治安混乱地区排查整治的指导精神,切实解决我镇治安混乱和群众安全感不强的问题,促进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镇委、镇政府决定,继续对农村进行社会治安混乱地区的排查整治,为此,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提高人民群众社会治安满意率为标准,以扭转治安混乱状况为重点,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农村形式多样的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组织专班,突出重点,深入排查,严肃整治,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突出治安问题,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大力推进平安建设,为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内容
重点抓好“三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力、效果好。排查整治的内容为:
一是排查农村治安状况。重点排查辖区突出的治安问题:
(1)有无霸恶势力和黑恶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保护伞”。
(2)有无爆炸、投毒、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财性犯罪,破坏农业生产、生活资料、特别是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
(3)有无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
(4)有无侵害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侵害留守老人、妇女利益的违法犯罪。
(5)有无拐骗、强迫农民甚至未成年人劳动,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
(6)有无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邪教和境外宗教势力利用宗教名义向农村进行渗透的违法犯罪。
(7)有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
(8)有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
二是排查重点对象(人群、部位)
(1)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及辍学流浪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闲散青少年,逐户逐人进行摸排登记,落实教育、引导、管理、帮扶工作。
(2)对有劣迹的重点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摸排登记,落实矫正、管控、帮教措施。
(3)对农村集镇、集贸市场、中小学及周边地区、公路沿线、企业周边地区、出租房屋、发廊、网吧、游戏厅等重点部位进行排查、分类管控,对存在治安隐患和突出的治安问题认真摸排登记。
三是排查社会矛盾。对因各种原因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隐患要逐一排查。
(1)有无因土地承包、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引起的矛盾。
(2)有无因邻里纠纷以及宗教问题引起的矛盾。
(3)有无因治安案件或涉法涉诉引起的矛盾。
(4)有无因干群关系、农民负担、农村债务引起的矛盾。
(5)有无因安置问题引起的矛盾。
(6)有无因自然资源权属问题引起的矛盾。
(7)有无因军队退役人员、民办教师等重点人员引起的矛盾。
(8)有无因婚姻、赡养问题引起的矛盾。
(9)有无潜在的其它矛盾。
三、整治的措施及标准
根据摸排掌握的情况和问题,分门别类,认真分析,采取过硬措施,严肃进行处理和整治。对矛盾纠纷突出,群众意见大的,要采取集中公示、运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多种方式,化解到零,做到不漏一个矛盾,不留一个隐患,达到无民转刑案件发生,无赴省市上访。对治安状况混乱、群众安全感不强的地方要采取寻找案源、公开打击、公开处理结果和完善防范措施等多种途径,达到无宗族霸势力、无治安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现象的四无目标。
排查整治工作要以解决问题、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凡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下的视为不合格,继续加强力量,进一步整治。
四、工作步骤
集中排查整治时间为2009年4月30日至12月30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4月30日至5月20日)
向干部群众宣传排查整治的目的、任务和意义,动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排查摸底(5月21日至6月20日)。
掌握基本情况,排查主要问题,做好基础工作。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6月21日至12月9日)。
组织专班驻村集中整治存在的问题,认真调处各类矛盾。
第四阶段:验收巩固(12月10日至12月30日)
逐村进行验收,测评社会治安满意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五、组织领导
农村治安混乱地区集中整治由镇委、镇政府统一部署,镇综治委、政法委具体负责,成立由镇委纪委书记李凡军任组长,镇委委员张明安、镇委委员张书华任副组长,鄢红伟、朱兴淮、邵振国、伍秀萍、吕涛为成员的工作专班。整治专班工作由镇综治办牵头协调。
六、工作要求
农村治安混乱地区排查整治工作要纳入各地重要工作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各地负责人是本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地治内保干部是这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负责,认真排查,积极进行整治,抓好每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整个排查整治工作的圆满完成。
蒋场镇社会治安综治委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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