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蒋场镇委关于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工作方案
为在党员队伍管理中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将每名党员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为即将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提供组织保障,镇委决定2016年3月至8月,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开展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天组通〔2016〕10号)要求,结合我镇党员队伍实际,制定全镇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排查对象
党员组织关系排查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排查对象为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重点是以下6个方面的党员:
1。农村外出务工经商党员、异地居住党员、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党员;
2。社区人户分离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社区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党员,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3。组织关系保留在高校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离职教职工党员;
4。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解除劳动关系党员;
5。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的流动人才党员;
6。机关和事业单位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二、排查任务
排查的主要任务是,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2016年4月上旬,完成党员身份信息核查、摸清流动党员底数、联系查找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党员等工作;2016年8月上旬,完成组织关系和党员档案规范管理、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妥善处理等工作。
三、排查步骤
全镇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大体分4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6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
1.制度方案。镇委根据省委、市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本地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本镇实际的党组织关系排查工作方案。
2.动员部署。镇委召开动员会,对我镇开展党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3。开展培训。各支部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专题讨论和个别辅导想结合的办法,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开展党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有关政策文件,特别是支部书记和分管组织的副书记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掌握相关政策。
(二)摸排查找阶段(2016年3月中旬至4月上旬)
1。排查清理。一是明确排查对象。镇委会同各党支部,核查党员名册,对各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进行全面摸排,确保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以及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全部纳入排查对象名单。二是核查党员基本信息。党支部对党员基本信息、党员档案、组织关系转接、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流动、现实表现及违纪违法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核查,填写《党员组织关系排查情况记录表》,摸排出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名单。
2。联系查找。一是主动联系查找。(1)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支部要采取直接与本人联系、通过亲属等人际关系联系、通过户籍信息查找等多种方式积极进行查找。(2)对2007年实行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党支部要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对已经落实组织关系的,要求接收单位补开证明等方式进行确认;对组织关系未落实的党员,仍由现党支部负责查找联系和管理。二是做好调查核实。党支部要对查找时间、方式、经过、责任人等情况详实记录,一人一档。党支部在联系查找时,对取得联系的党员,要研究分析党员失联的具体原因,调查核实党员在失联期间的现实表现,看有无不合格的表现或违纪违法的行为,并对联系查找的过程和调查核实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填写《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排查工作登记表》。三是登记造册汇总。2016年4月上旬前,党支部填写《经查找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和《经查找仍然无法取得联系党员登记表》,报镇委核查。
(三)管理处置阶段(2016年4月中旬至8月上旬)
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要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运用民主评议党员成果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4﹞85号)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处置、处分。
1。规范管理。一是纳入组织管理。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映,由支委会研究提出意见,报镇委审批,纳入原所在党支部正常管理,补齐应交党费。二是理顺组织关系。对应当转出组织关系的,按照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原则,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对已转出组织关系但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到接收单位落实组织关系的,原党组织补转组织关系并做好衔接工作;对党员出国(境)留学、探亲、讲学和从事劳务等的,补办保留组织关系手续;对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补办停止党籍手续。三是不予承认党员资格。对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的党员,无法认定其身份的,由调入单位党委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对违反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吸收入党的,或证实为非党员的,按相同程序不予承认。四是退党除名。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愿做共产党员的,经思想工作劝说无效的,本人向党支部提出申请,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意见,报镇委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批准,按退党除名处理。
2。组织处置。一是组织处置方式。(1)限期改正。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的党员,如果存在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组织纪律散漫、道德水准不端等不合格表现,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党支部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帮助,要求限期改正,时间一年。(2)劝退或劝而不退除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不改正的,应劝其退党,如果被劝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将其除名。(3)自行脱党除名。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失联后经排查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考虑其预备期内正在接受组织考察教育,除非个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预备期外,一般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二是组织处置程序。组织处置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1)提出处置意见。根据排查核实情况,由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召开支委会研究初步处置意见时,镇委可派人参加。(2)镇委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镇委预审。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镇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委预审后报市委组织部预审。(3)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4)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镇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镇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查批准。(5)宣布处置结果。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要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或经多方联系确实联系不上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3。帮扶教育。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镇委有关人员和党支部书记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扶,对限期改正期满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经组织认定为合格的,纳入正常管理序列;认定仍不合格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四)分析总结阶段(2016年8月上旬)
1。分析研判。党支部要结合排查,认真研判党员队伍状况,深入分析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制定落实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
2。健全党员档案。要明确党员档案材料的管理职责,对有人事档案的党员档案材料,由镇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对没有人事档案的,由所在党支部收集整理档案材料,建立党员档案材料,由镇委或市委组织部保存。
3。健全党员管理制度。要针对集中排查工作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党员组织关系排查管理、流动党员管理、党员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党员固定活动日、“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联系服务群众等基本组织制度。充分运用排查成果,分类细化党员考核标准,促进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切实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做到将每名党员始终纳入党组织有效教育管理之中。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做好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要将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情况纳入2016年基层党建述职重要内容。要强化工作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支部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2。把握政策界限。集中排查党员组织关系,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既要稳妥慎重,又不能回避矛盾,要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严格程序、有序推进。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失度,确保处理结果经得起检验。
3。加强统筹协调。各支部要及时研究解决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中的问题。要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做好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工作。流入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流出地党组织,做好流动党员的联系查找工作。
4。严肃工作纪律。各党支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实的精神抓好这项工作。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推卸拖拉、敷衍应付、弄虚作假以及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遇有特殊情况,镇委将直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置决定。要强化舆论导向,排查工作不做宣传报道,排查数据不向社会公布、不在网络发布,要严密监控网络舆情,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等工作,防止恶意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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