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湖农场关于进一步落实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各分场、社区、村、大队党总支(支部):
为严格执行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把我场建设成为人民群众和外来投资者的安全区、放心区,针对我场实际,对我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顽导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范围
农场党委、农场主要主要负责人、各分场(社区、村大队)、各场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部门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本辖区、部门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分工中涉及的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一)第一责任人责任范围
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部门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1、带头学习贯彻中央、市委、市政府有关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指示。
2、把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定期研究,对重大稳定问题及主要工作亲自决策和部署。
3、统一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和治理工作的认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领导班子建设成自觉和善于“两手抓”的班子,充分发挥在抓好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4、全面实行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治安,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基
层党政领导干部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5、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积极为组织机构创造开展工作的保障条件,督促落实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经费保障等,重视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的职能作用。
(二)直接责任人责任范围
直接责任人对本辖区、部门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组织抓好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措施的落实,加强检查督促,把打击、防范、教育、治安、建设、改造等措施落实到基层,并取得好的成效。
2、注重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解决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评估、研判、
掌握辖区内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积极主动向第一责
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汇报工
作、反映情况。
3、及时组织研究、分析和制定解决社会稳定难点、热点问题的工作措施,建立稳定工作预警和通报制度,积极主动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发生重大治安问题和事件亲自到现场指挥处置。
4、及时组织对社会治安难点、热点问题的研判和解决。
对辖区治安混乱的场所、单位和突出治安问题,亲自组织重
点整治,尽快改变面貌,增强群众安全感。
5、加强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作用。
6、切实抓好辖区内平安创建工作的创新,积极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其他班子成员的责任范围
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内的
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领域内的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
2、主动研判、评估分管领域内的稳定、治安问题,坚持
重大政策出台前的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主动向第一责任
人汇报、向直接责任人通报分管领域内的稳定、治安问题,
并组织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发生重大治安问题和事件亲自到
现场处置。
二、进一步加强责任治安
(一)建立实绩档案
层层建立领导干部抓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档案。内容包括: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行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或参加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活动情况;领导干部协调解决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情况;领导干部抓联系点和下基层调研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的批示和提出的思路等。
(二)完善考核工作
将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评价体系、公务员考核体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体系。在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核的基础上,政法办要将年终考核的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办,作为有关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公务员考核的依据。
三、进一步严格责任考核
(一)考核内容
依据对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的责任要求和年度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规定的责任目标和要求进行考核。
1、考核工作能力。包括责任人对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认识;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形成;正确组织领导处置各种重大治安难点和社会稳定问题的能力;具有真抓实管精神,把各项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等方面。
2、考核工作实效。包括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立健全;所负责的辖区、部门和单位社会政治稳定情况,特别是是否发生群体性事件及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和群众安全感状况等方面。
(二)考核运用
农场党委、农场在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等事项时,
将把抓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情况作为一个重要依据。领导干部本人或所负责的辖区、部门受到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一票否决的,取消领导干部本人及所负
责的辖区、部门当年评先受奖资格。
2、对严重失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辖区、部门的责任人要根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3、对认真履行职责,抓综合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农场党委、农场将按照有
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进一步严肃责任查究
(一)责任追究对象
因不重视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或工作失误而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辖区、部门及单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查究。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工作不落实,可能造成重大失误或严重后果的,也一并纳入领导责任查究范围。
(二)责任追究形式
警示。因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突发性恶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的单位,由综治委发出警示通知,提出整改建议,限期进行整改。
通报。对市委市政府、农场党委、农场的有关法治建设
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示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致使法治建设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本辖区、部门不能落实,造成治安秩序混乱,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对本辖区、部门的不安定因素排查化解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对本辖区社会治安掌控不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有关部门指出,拒不整改而发生重大治安事件的;对本辖区、部门发生的严重治安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如实查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对构成违法违纪的,由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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