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社会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我市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3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5400元/人•年,从2020年4月执行。
2.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①持有我市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②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其中,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且在市人民政府宗教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3.救助方式
①按户保障。除符合单独施保政策的个人参照单人户保障外,低保家庭中的共同生活成员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益,低保金不分发至低保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各成员。
②差额补助。《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③重点救助。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未成年人,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对其本人按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
④按月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4.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相关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申请之日起15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
(三)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管理方式
①备案管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享受低保实行备案管理。市民政部门要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需备案管理的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②动态管理。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就业时间不长或收入不稳定的收入超标对象,实行低保渐退,延长保障时间不超过1年。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市民政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有关信息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我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2倍。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我市2020年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9000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60元/人.月,从2020年4月执行。
2.资格条件
特困人员认定的标准主要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6周岁但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人员。以上人员同时满足“三无”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关于无劳动能力的界定: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关于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我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救助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①分散供养。自愿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每月10日前,其特困救助供养金由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②集中供养。自愿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到公办供养服务机构,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4.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参照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
5.实行协议管理
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签订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和照料护理服务协议;自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监护人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三、临时救助
1.救助范围
①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型救助对象涵盖辖区内所有困难家庭(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②临时救助根据对象分为家庭和个人。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救助标准
根据对象困难程度和困难情形确定救助标准。一般情况下,年度内每人临时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对于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额度。
3.办理时间
①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
②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③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④紧急情况下,可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4.办理流程
①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时,应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②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市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市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5.救助方式
①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②发放实物。市民政部门购买实物用于临时救助的,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③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给予政府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及时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
我市社会救助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
②市社会救助局:竟陵办事处衙门路11号
③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咨询、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市民政局监察科:0728-5288259
市社会救助局:0728-5227499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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