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3147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蒋湖农场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27日
名称
蒋湖农场党委办公室 农场办公室关于印发《蒋湖农场扫黑除恶线索移交制度》的通知
文号
蒋办发〔2018〕29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31日

蒋湖农场党委办公室 农场办公室关于印发《蒋湖农场扫黑除恶线索移交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31 17:23
各分场党总支、场直各单位党总支(支部):
  现将《蒋湖农场扫黑除恶线索移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湖北省国营蒋湖农场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国营蒋湖农场办公室
                                            2018年8月5日
 
                 蒋湖农场扫黑除恶线索移交制度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扫黑除恶工作的工作部署,为了保证每一条扫黑除恶线索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具有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内容
  (一)收集方式
  扫黑除恶各成员单位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的同时,在各单位设立扫黑除恶举报箱,公布扫黑除恶工作电话,最大限度的接受群众的线索举报。
  (二)移交流程
  各成员单位将接受到的扫黑除恶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后,在每月召开的扫黑除恶专项会议上将当月的线索情况向总场领导进行汇报,由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将每一条收集到的关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或相关证据资料交由派出所进行登记核查。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将收集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反馈,办理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重大、特殊案件除外。
  (四)“联系人”制度
  每成员单位要设一名“联系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确保工作相对固定,保证线索核查移交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在接受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后,应按要求及时核查上报线索信息。
  (二)收到的线索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保证公安机关能够开展具体的核查工作。
  (三)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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