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领导小组》和《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 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制度》的通知
竟陵街道综合执法中心、竟陵司法所、机关各办公室:
《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领导小组》和《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制度》已经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领导小组
按照《天门市“三重一规”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天门市依法治市办关于印发<天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法办发〔2019〕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街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经党工委研究,决定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彦广 竟陵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副组长:王志华 天门市人大常委会竟陵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成 员:李育笋 竟陵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陈孟莹 竟陵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
向波涛 竟陵司法所所长
马文波 竟陵街道综合执法中心主任
郭雅婷 竟陵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左 顶 竟陵街道综合执法中心法律顾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竟陵街道综合执法中心,马文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日常工作。如遇人事变动,所在单位、科室人员自动替补。
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综合执法内部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天门市竟陵街道办事处成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竟陵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分管综合执法中心的党工委班子成员任副组长,竟陵街道纪工委、党建办、司法所、综合执法中心、综合执法中心法律顾问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竟陵街道综合执法中心,由执法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执法中心分管副主任、法制科及承办案件的执法大队办案负责人参加案件集体会审。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取民主集中制、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案件承办单位(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负责,领导小组对适用法律、处罚幅度、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负责。
第四条 应当提请领导小组集体会审决定的案件如下:
1.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歧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案件;
2.相关法制机构与执法办案人员就有关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
3.拟作出较重或较大金额处罚的案件;
4.对违法建设决定予以强制拆除的案件;
5.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的案件;
6.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第五条 对需要集体会审的案件,应由承办案件的执法大队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领导小组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集体会审参加人员、审查时间、地点。案件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审查期限包含在案件调查期限内。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由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并主持,组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集体会审。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召开前,由组长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的主要内容是:
1.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4.调查取证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过行政执法的追责期限;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合法;
7.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理由和听证陈述理由是否成立;
8.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9.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0.其他需要讨论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时,由承办案件的执法大队办案负责人陈述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主要证据、初步处理意见、以及分歧焦点等,并提出拟处理意见。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作出决定;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拆除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当或者适用法律依据不充分,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但是可以改进或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完善的建议;
(三)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且难以改进或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客观、全面、清楚地做好集体会审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集体会审的时间、地点、主持人以及参会人员的发言、作出的决定等,集体会审记录交各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后,随卷存档。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单位按照集体会审作出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经集体会审作出的决定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 参加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会审的人员应对有关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对属于集体会审决定范围的案件,未经集体会审决定的,应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如发现集体会审决定有误的,应及时再次组织集体会审,对原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如原集体会审决定适当,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改集体会审决定而造成违法行政后果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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