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2593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净潭乡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25日
名称
中共净潭乡委员会关于 印发《村(社区)主职干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净发〔2017〕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07月25日

中共净潭乡委员会关于 印发《村(社区)主职干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00:00 来源:净潭乡

各村(社区)支部:
  《净潭乡村(社区)主职干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乡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净潭乡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村(社区)主职干部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天门市委组织部《村主职干部日常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净潭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主职干部,是指村(社)党组织书记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第三条 乡党委对村(社)主职干部的管理考核负主体责任,各党委成员对所辖村(社)主职干部的管理负直接责任,乡党委组织办公室负责村(社)主职干部的绩效管理与综合考评工作。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认真履行党建第一责任。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按时组织支部主题党日,按月交纳党费,按要求开展“10×10”品牌创建、123工程、三会一课等,逐步推进基层党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第五条  建立村(社)干部轮流值班制度。村(社)主职干部周一至周五在村(社区)工作,副职干部按照值班安排表值班,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值班职责包括:受理村民办事申请、信访诉求,上传下达处理公务、详细记录当班日志。如遇特殊情况请假,必须经书记批准后,可与其他干部换班,不得缺人、漏岗。
  第六条  落实党务、村务公开制度。建立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着力推行“四议两公开”,凡涉及村(社区)的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都要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设立党务、村务公开栏,坚持每季公开村级和社区事务,强化民主管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七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每年年底,村(社)主职干部向党员群众述职党建和工作情况。党员群众结合平时工作,对其评议。测评人员范围为“两委”班子成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以及在本村(社)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参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未组织述职评议的,扣减村(社)主职干部工作报酬资金500元。
  第八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社)主职干部应书面向党委报告下列事项:本人及近亲属建房、买房等情况;本人及近亲属经商办企业、在辖区内承包建设工程或承包村集体资产资源等情况;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本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应当向组织报告或组织要求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村干部要提前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30日内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规范请销假制度。村(社)主职干部请事假1天以内的,报工作组党委成员批准,1天以上的,向乡党委书面请假。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村(社)主职干部当月累计请事假15天以上的,不予发放当月基本报酬,全年累计请事假60天以上的,除停发相应月份基本报酬外,不予发放绩效报酬。村(社)主职干部提交病假申请时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乡党委每月召开1次村主职干部工作例会。村党组织书记每月组织召开1次村“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理事会成员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建立诫勉制度。村(社)主职干部如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决策不力,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给予为期3个月的诫勉。诫勉结果由党委按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建立辞职制度。村(社区)主职干部由于个人能力、身体、工作及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现有职务,可以提出辞职申请。村(社)主职干部辞职的,由本人向工作组、组织办提出书面申请,党委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考核结账
  第十三条  签订并有效落实党建考核责任状。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在年度实绩考核中的权重,总分不少于20分。村(社)年终考核按百分制量化后根据情况进行折算。
  第十四条  村(社)主职干部一二三季度基本报酬由财政按季度打卡发放,第四季度基本报酬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与绩效报酬一起,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乡督查发现村主职干部不在岗的,每一人次扣减村主职干部工作报酬资金1000元。乡督查发现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无人值班的,每一村次扣减村干部工作报酬资金2000元。受通报1次扣减党建年度考核分值2分。
  第十六条  市级督查发现村主职干部不在岗的,每一人次扣减该村主职干部工作报酬资金2000元。市级督查发现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无人值班的,每一村次扣减该村干部工作报酬资金3000元,并扣减党建年度考核分值4分。
  第十七条 村党员群众服务中心没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或无办公会议桌椅,未悬挂国旗、党旗、制度、网络图、党员群像图和“两委”标牌,且室内制度等模糊不清、“两委” 标牌悬挂不规范的,扣减村党建工作经费1000元,并限期整改办结。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减村(社)主职干部的工作报酬资金500元:在网络上传播负面消息造成不良影响;参加上级会议不带笔记不做记录;工作电话不接不回、造成工作贻误。
  第十九条  市级扣减资金由市财政打入乡镇专户,和乡扣减资金一起用于补贴村副职干部待遇,也可作为村党建活动经费使用。被省、市党建工作检查考评通报的,取消村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年度表彰奖励资格。
  第二十条  对四个意识不强、履职不力、不担当、不作为、群众反响大的村(社)主职干部,采取群众评议、民主推荐、组织考核、党委票决的方法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取消村(社)支部书记、主任年度全额绩效报酬:在年底考核中本单位综合得分70分以下且居全乡后三位的;本年度内当事人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村(社区)工作被市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并从2017年7月起执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