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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407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净潭乡 文 号
标 题: 净潭乡2012年机关用车管理制度
净潭乡2012年机关用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03-01 00:00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确保正常的行政用车,特制定本制度。

1、用车原则:

(1)机关行政用车主要保证乡领导公务用车的需要,机关科室以及机关正常生活和应急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派车:

①集体到某地开会、参观或听报告;

②因公务三人以上同行者;

③因工作需要,目的地远离城区,乘客车将误时误事者;

④提现金或携带机密文件途中影响安全者,提货重量在15公斤以上者;

⑤职工或直系亲属因疾病、重病或夜间急诊需送医院治疗者;

⑥遇突发事件需赶赴现场者。

(2)基层单位需组织到外地参观学习,必须征得乡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

(3)在编职工婚嫁用车必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给予安排;若职工直系亲属婚、丧等需用车,按城区内100元/天收费,郊外或乡下原则上不派车。

(4)严禁公车私用。

2、车辆管理:

(1)汽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市内直接由办公室调派,凡跨市必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调派。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用车,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先用车后补办手续。

(2)办公室不允许安排私人用车,如有特殊或紧急要求,应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方可安排。

(3)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保管制,不得擅自将车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更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未经办公室调派,擅自动用车辆,每公里按5元收费,全体使用按500元收费,若发生事故,肇事者应负一切责任,赔偿费及维修费概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员负担。

(4)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没有接到调派任务一律不准出车,因车辆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动用车,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未出车时,车辆应在指定场所停放。

(5)驾驶员要认真维护、保养车辆,做好经常性的卫生工作,保证汽车的良好工作状态。遵守交通管理条例,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行车安全。如汽车确需保养、修理,须提前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把关。如车在途中需修理,事后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如车辆外借,修理费由借车单位负责。

(6)随车工具由驾驶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调动或更换车辆时,应办好移交手续,丢失须照价赔偿。

(7)车辆维修保养一律填报“申请单”,申报需维修保养项目,由办公室会同财政所鉴定,经分管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批准后,到指定修车场维修。报销时一律凭附“申请单”,凡超出“申请单”所列项目又未经办公室认定的费用一概不予报销,费用超百元无特殊情况应在维修好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实施大修时驾驶员必须按时到厂家跟班维修,监督实施,更换的配件交车管人员登记备查。结账时必须由财务人员和司机共同到现场逐项审结,然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查,交分管领导审核,再交乡主要领导审批。小修和二保尽量不进修理厂,由驾驶员自己负责,据实报销材料。行车6500公里时进行一次保养,二保由司机提出申请,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作出安排。

(8)驾驶员应按派车单指定路线行驶和用车时限返回,改变路线或超时限必须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若随意改变指定路线(特别是与工作无关的)发生事故,应由用车人或驾驶员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9)凡外单位借车,必须经乡主要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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