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0425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净潭乡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10日
名称
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0日

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发布时间:2022-02-10 10:14 来源:净潭乡人民政府

一、办理《就业业登记证》就业登记的对象、所需资料及程序

1、办理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3)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5)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6)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2、所需资料

就业登记规定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登记证》核发机构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失效:

1)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①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湖北省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册》,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②劳动合同(原件);③被录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2寸照片两张。

2)已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应在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①《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②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明,照片。

3、就业登记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个体经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送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3)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4)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合格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录入全省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并备案。

三、办理《就业业登记证》失业登记的对象、所需资料及程序

1、办理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或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2、所需资料及程序程序

《就业业登记证》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本人免冠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并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进行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须提供毕业证或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须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须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失地农民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末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由所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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