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1-56816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净潭乡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名称
净潭乡基本帮扶政策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净潭乡基本帮扶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21 14:30 来源:净潭乡

一、教育帮扶政策

1.控辍保学。健全控辍保学联控联保、数据比对、专项行动、依法控辍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2.学生资助。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按规定享受资助。严格执行以学籍所在地为主落实资助政策的要求,保障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原则上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免学费、免费发放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纳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费,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职业教育:免学费,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高职学生按每生每年33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脱贫人口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享受扶贫部门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雨露计划补助,其中原深度贫困县学生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5000元。

本科教育:普通本科高校适当减免学费,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帮助申请最高限额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给予全额贴息。

研究生教育:按硕士平均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平均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帮助申请最高限额12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给予全额贴息。

3.义务教育改薄。继续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支持设置乡镇寄宿制学校,保留并办好必要的小规模学校。

4.营养改善。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坚持以食堂供餐为主,提高学校供餐比例和供餐能力。

5.专项招生。继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优先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6.师资支持。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启动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专项计划、万名教师支教计划、银龄讲学计划,缓解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秀教师不足的问题。

7.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政策

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帮扶家庭子女接收技工教育给予补助,原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发放程序、资金来源保持不变。各技工院校要对帮扶家庭学生开辟招生绿色通道,优先招生、优先安排在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

补助对象: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户(含未解除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当年接受本地和异地中高等全日制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

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原深度贫困地区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分春、秋两学期发放;对接受短期技能培训且同时获得“两证”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结合培训时间和工种的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培训补助。

二、健康帮扶政策

在省级未出台健康帮扶新政策前,继续执行脱贫攻坚期内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1.“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要求,2021年逐步实现集中资源支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2.健康扶贫“985”政策。脱贫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脱贫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3.贫困人口参保补贴。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6类特殊群体给予全额参保补贴,其他农村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补贴。

4.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脱贫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5.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脱贫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只需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免住院押金;出院时在一个窗口办理、“一票制”结算。

6.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严格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控制县域外转诊率;农村脱贫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7.开展慢病签约服务管理。由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组成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对脱贫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4种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

8.实施大病集中救治。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贫困残疾人中,罹患30种大病的进行集中救治,落实“四定两加强”要求,即定临床路径、定定点医院、订单病种费用、定报销比例、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大病专项集中救治30个大病,病种有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

9.保障基本医疗“三个三”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脱贫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每个县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每个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建成1个卫生室。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每个县医院的每个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全科医师、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每个县有1家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每个乡镇有1家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每个村卫生室达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10.“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重点针对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3类重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2种基础性疾病,出生缺陷、儿童青少年近视、精神卫生3类公共卫生突出问题,实施“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降低人群发病率、致死率和疾病负担。

三、住房安全政策

1.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2.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3.保障方式。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是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4.公开监督。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对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的对象,申请“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信息比对,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范围。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唯一住房鉴定为C、D级危房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改尽改、应补尽补。建立住建、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制度。建立农村房屋安全信息数据库,健全“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巡查、省市监督抽查”的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全省所有行政村逐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四、就业创业帮扶政策

1.劳务输出。按规定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可在到县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人口跨省就业”支持方向额度内列支,不足部分统筹就业补助资金落实。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保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2.稳岗就业。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项目资金的15%。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础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从事相关工作。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3.劳务协作。输出地要形成本地区就业需求清单,输入地要形成本地区岗位供给清单,对吸纳对口帮扶地区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通过东西部协作机制安排的资金给予支持。

4.就业载体建设。延续支持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就业载体的费用减免以及地方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时间至2021年底。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5.鼓励创业。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等政策支持。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脱贫人口,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属于返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公益性岗位。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强岗位统筹管理,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

7.技能提升。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按规定享受国家免学费和奖学金政策。对脱贫劳动力、脱贫家庭子女,继续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提高20%的政策至2021年底。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长江禁捕退捕渔民、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五、小额信贷政策

1.贷款对象。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照脱贫人口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自2021年3月至2025年12月31日,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以户为单位发放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贷款。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2.贷款用途。小额信贷遵循户借、户用、户还的原则,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3.贴息方式。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财政贴息,2024年1月1日后贴息比例另行确定。

4.续贷展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六、社会保障政策

1.兜底保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救助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对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予以扣减。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为重点,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为相关部门、单位、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

2.养老保险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可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对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引导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残疾人保障

残疾人照护。细化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为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

残疾人补贴。拓展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农村无固定收入、农村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等残疾人困难群体,护理补贴覆盖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70元。

七、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帮扶

1.监测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进行监测。重点关注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监测对象家庭成员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管理信息为准,对“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的情况,按照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家庭成员为准。

2.监测范围。2021年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收入测算周期为纳入前一个月往前倒推一年)低于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6000元)为参考,综合分析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巩固状况等因素,研判返贫致贫风险,确定监测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应纳尽纳。过渡期内,每年根据全省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合理调整年度监测范围。

3.监测方式。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通过农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摸排、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分析新闻媒体、网络舆情、信访投诉等社会监督信息,拓展风险预警信息获取渠道,实现监测对象的快速发现和响应。

4.监测程序。对新识别的监测对象,按照“承诺授权、入户核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确定、录入系统的程序纳入监测帮扶范围。

5.动态管理。坚持集中排查与常态化预警相结合。按照国家乡村振兴局统一安排部署,省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排查。各地常态化开展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按程序识别纳入,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监测对象收入支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变化、帮扶措施、家庭成员变更等信息,为开展针对性帮扶、风险消除认定等工作奠定基础。

6.精准帮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过渡期内,各地要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坚持预防性措施与事后帮扶相结合,可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对所有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强化针对性帮扶。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精准分析返贫致贫原因,根据监测对象发展需求和能力,分层分类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

7.风险消除。对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按照“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确定”的程序分类开展风险消除认定。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乡村信息员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风险消除监测对象进行标注。对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监测对象,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不再按“监测对象”进行监测帮扶。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取消帮扶措施可能出现风险反弹的监测对象,相关行业部门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确认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进行“风险消除”标注。对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在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八、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三类。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门面房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资产。

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确权方式包括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管护运营。县(市、区)政府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所有权人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

收益分配。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专项债券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管护运营和搬迁群众帮扶。

资产处置。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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