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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5682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净潭乡 文 号
标 题: 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
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23 10:30

一、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范围

在全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对象和依据

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个别没有进行确权确地的村以原上交公粮水费确定的承包地面积作为依据,需提供相关证据确定基数,此项工作按照进行清理工作的要求办理,在上报时单列单报。

三、农户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四、农户承包村组非承包地,如何申领补贴资金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非承包地的发包必须经过乡镇农村三资平台规范的发包程序,发包主体必须是村委会。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五、国有农场(含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农工承包农场耕地,如何申请领补贴资金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六、国有农场(含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自行经营的耕地,是否可以申领补贴资金

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七、为何要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协议和非承包地承包协议实行备案管理

为防止出现重复申领补贴的现象,避免农户之间、村组与农户之间、农场与农工之间因经营权属不清发生纠纷,必须对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签订的协议实行备案制度,归口到乡镇财政所(经管站)统一管理。包括农户之间、农户与村组之间、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农场与农工之间、农场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签订的经营权流转协议都必须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

农户补贴申报不得一户多折,不得同一乡镇多户头申报。农户在同乡镇流转(承包)的耕地补贴,在农户户口所在村组申报。农户在不同乡镇流转(承包)的耕地补贴,在耕地所属乡镇申报。

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对流转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公正性负有审核职责。对存在发包程序不规范、协议条款、权利义务不明晰、承包价格不公正、承包费不及时缴纳不规范入账等情况的,不得申报补贴。

八、哪些情形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抛荒1以上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规定: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规定,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目前,对于不得享受补贴的第7条的解释是,对2020年9月之后新增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从事林果业的,不能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农户在自己确权的耕地内种植果树、茶叶、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栽种苗木、花卉、景观树等林木,或自行开挖池塘从事渔业等水产养殖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只要属于确权确地到户的耕地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或从事渔业等水产养殖,均可申领补贴。

十、农户在承包的村组非承包地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果树是否可以申领补贴

农户在承包的村组非承包地耕种粮食、蔬菜作物的,可以申领补贴在村组非承包地从事水产养殖、种植果树、育种育苗等等的,不得申领补贴。

、全市亩平补贴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2021年分配的资金,加上上年少量结转的资金,按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农户补贴面积,测算出全市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经市政府审定以后,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补贴资金发放前如何进行公示

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2021年补贴资金何时发放

按照全省统一要求,2021年我市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节点为2021731日前731日以后,农户即可持“一”,凭本人身份证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

农户若出现“一”存折(银行卡)丢失,密码遗忘、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补办“一”,相关手续要遵照银行系统的有关规定进行。农户补办的“一”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农户外出务工,如何管理农户“一”存折

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

、对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对违规规定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对非法获得的补贴资金应给予全额追缴入库,并对相关人员应实施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属于虚假村组、农户姓名,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行为,除全额追缴入库非法所得外,对相关人员应实施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属于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农户虚报或多报补贴面积而取得的补贴资金,除向农户追缴入库多获得的补贴资金外,应对审核把关的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实施问责;

3.属于村组或其他组织及个人集中保管农户“一”存折的,除将农户“一”存折移送到乡镇财政所集中保管外,对相关乡镇财政所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工作实施问责;

4.属于用补贴资金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抵缴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挪作他用的,除向农户退还已抵扣的贷款、费用及挪用的资金外,对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及村组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5.属于收集农户“一”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的,除向农户退还 “一”存折及补贴资金外,对收集农户存折的村干部及委托代理金融机构网点工作人员应实施问责;

6.属于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除全额追缴入库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外,对相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7.属于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的,应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8.属于收缴的违规资金未及时缴入国库的,除全额追缴入库外,对未尽职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9.属于未按要求公示农户补贴面积、农户补贴资金的,除责令整改外,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农户不及时提供补贴相关的相关信息如何处理

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户,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村委会要把工作做细,采取各种方式收集农户信息。农户本人也要主动在回乡时,或在外用电话联系村委会,告知相关信息。

对于经多次催报,仍然不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的农户,当年补贴不予上报。

对于因农户提供信息有误,并且在下一补贴年度之前,仍然不能提供准确信息,导致补贴兑付失败的,视作农户主动放弃补贴,后期不予补发,各乡镇要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对农户的信访如何处理

各地要畅通信访渠道,设立惠农政策咨询电话,并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告知农户,接受群众监督。对农户的咨询、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及时核实、及时处理、及时反馈,把农户的投诉举报在本地消化处理到位。各地要严防出现越级上访,甚至引来各种新闻媒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以农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为依据发放,对于农户关于实测面积数据的投诉,各地要做好信访调查处理,属于政策性问题可报请市经管局后进行处理。除特别重大的数据错误,当年的补贴资金不予调整。下一年度的补贴,按照市经管局重新核定的数据发放。

对于乡镇不能处理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有关补贴面积的问题上报市经管局进行处理,有关资金的兑付和监管问题上报市财政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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