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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5720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净潭乡 文 号
标 题: 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1-08-12 15:50


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请及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申请受理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认定的主要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照料护理和丧葬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用途:基本生活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经费用于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按月足额拨付供养服务机构,由机构统筹预算,规范使用。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包括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方式。鼓励生活能自理特困人员实行分散供养,优先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有集中供养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除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集中供养的,各地要100%实行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被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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