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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405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马湾镇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2019年度精准扶贫政策选编
2019年度精准扶贫政策选编
发布时间:2019-09-18 00:00

2019年度精准扶贫政策选编

一、教育扶贫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补助资金(每生每学期500元)。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费、课本费全免,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发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按每生每年1800元的标准免学费(每生每学期900元),同时,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500元)。

(四)中职教育阶段,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免学费(每生每学期1000元),同时,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期1000元)。

(五)在读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可在当地教育部门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科、本科生每年最高可贷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可贷12000元),同时可在就读高校申请助学金。

(六)异地就读的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

1.我市在外地就读的精准扶贫学生,根据学生资助“在籍在校”的原则,需由学生(家长)本人持我市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扶贫有效证明,到所就读且正式注册学籍的学校直接申请,享受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

2.外地在我市就读的精准扶贫学生,根据学生资助“在籍在校”的原则,学生(家长)本人持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精准扶贫有效证明,到我市所就读且正式注册学籍的学校直接申请,视同本市精准扶贫学生一样享受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

(七)雨露计划。全市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中当年接受本地和异地高等职业教育(含高职院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普通大专一、二、三年级)、中等职业教育(含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一、二、三年级),且在国家职业教育主管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政策。对符合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对象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分春、秋两季通过采取对比数据标注审核认定方式进行补助发放,每生每学年可享受3000元的补助(每生每学期1500元)。

二、危房改造扶贫政策

危房改造政策适用于农村四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且唯一住房为C、D级危房或无房。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其标准为:分兜底新建类、一般新建类、维修加固类三个档次,2019年分别补贴30000元/户、20000元/户、10000元/户。

三、健康扶贫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障政策

1.实行差异化的参保补贴政策

(1) 贫困人口中的特殊群体由市财政全额列支。六类特殊群体包括: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非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对象。

(2)贫困人口中的一般群体实行参保定额补助。贫困人口中除上述六种特殊人群之外的一般群体,市财政部门按人平22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按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250元计算,实行定额补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应缴纳30元参保费。

(3)新增贫困人口补贴政策。集中缴费期后新增贫困人口,已缴纳的个人保费不予退还;未缴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个人保费应缴部分,扶贫部门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个人保费补贴部分及财政配套资金,享受健康扶贫“四位一体”政策待遇。

2.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及大病、特殊慢性病待遇

(1)贫困人口在辖区卫生院(医院)或卫生室(所)门诊就医报销比例为80%,日限额为2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封顶线为450元/人/年(含一般诊疗费)。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农村贫困人口可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2)贫困人口符合36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规定限额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70%)及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报销比例不足80%的部分,由兜底补充保险予以补足。贫困人口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5种大病,其市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兜底补充保险报销到80%。

3.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

(1)贫困人口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退役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非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对象等六类特殊群体不设起付线。其他一般贫困人口患者住院必须缴纳住院起付费用,且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医疗兜底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人/年。

(2)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必须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占比,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市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市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未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

4.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

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取消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普通参保群众报销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费用。

5.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报销

(1)对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5000元)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

(2)对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5000元)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年度救助限额(12000元)内按75%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100%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6.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1)贫困人口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的基础上,对贫困人口住院或者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报销比例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7.定点机构及住院流程

(1)定点医疗机构。贫困人口就医定点医药机构包括:全市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武汉市中心医院、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荆州市胸科医院。

(2)市内就医流程。严格遵循市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贫困人口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精准扶贫窗口办理入院手续,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只交纳住院起付线费用,住院结束后,实行“一站式”、“一票制”结算,缴清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二)大病专项救治

1.救治病种:2019年,我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数量增加到25种,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

2.定点医院: 25种大病专项救治市内定点医院为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岳口镇白内障救治定点医院。原则上竟陵街道办事处(竟陵社区)、天门高新园、杨林街道办事处、多宝镇、拖市镇、张港镇、佛子山镇、皂市镇、马湾镇、麻洋镇、天门工业园、渔薪镇、汪场镇、干驿镇、胡市镇、蒋湖农场的25种大病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竟陵街道办事处(陆羽社区)、净潭乡、蒋场镇、小板镇、卢市镇、九真镇、彭市镇、横林镇、黄潭镇、石家河镇的25种大病到市中医医院救治;岳口镇的白内障患者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岳口镇卫生院)救治,其它24种大病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

3.救治流程:由乡镇卫计办联系定点医院,按照定点医院确定的救治时间,通知救治对象在监护人员陪同下前往定点医院救治。患者前往救治时应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入院时须与定点医院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

4.实施“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入院时,只需缴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在市内医疗机构出院时,支付个人自负费用,在一个窗口办理出院手续、“一票制”结算。

  (三)慢病签约服务管理

以户为单位免费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家庭医生团队每年为常住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建立一份健康档案,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患者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每季度至少随访一次。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经市政府批准,我市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为4800元/人·年,从2019年5月1日执行。

(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批准获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对获得农村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市民政部门按不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四)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五、农村五保供养政策

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文件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农村为五保对象,城市为三无对象)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经市政府批准,我市2019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8100元/人·年,从2019年5月1日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办理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由市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五)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六、“三留守”政策

  (一)关于留守老人方面政策:

1.享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留守老人,年龄达到80周岁(含)或年龄达60周岁(含)经医疗机构鉴定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享受100元/人·月标准的经济困难高龄老人、失能老人补贴。

2.2018年1月1日起,我市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80至89周岁50元/人·月;90至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400元/人·月。

3.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可办理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卡,享受每人每年730次免费公交服务。

  (二)关于留守儿童方面政策:一是留守儿童中属自身残疾的困境儿童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符合低保政策条件的儿童由社会救助局进行低保兜底保障;二是符合孤儿标准的儿童及时纳入孤儿养育范畴。从2018年4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按每人每月1200元、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920元的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七、产业扶贫政策

(一)在贫困村当年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涉农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且带动3户以上贫困户就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在贫困村当年发展果树、中药材、蔬菜等特色产业,流转土地面积100亩以上,带动贫困户5户以上,按每亩100元标准给予土地流转费用奖励。

(三)在贫困村当年发展果树、中药材、蔬菜等产业,新建钢构大棚,滴(喷)灌设施齐全,连片面积50亩以上,开始生产经营且带动2户以上贫困户,按每亩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贫困户土地,吸纳贫困户务工。对吸纳贫困户务工且签订长期雇用合同的(年收入4000 元/人以上),按每人1000 元标准给予奖励;为贫困户提供订单农业服务,包括提供农资优惠、农机服务优惠和产品收购优惠等,贫困户受益500 元/年以上的,按每户500元标准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五)优先给予政策支持,评定加分。把带动贫困户增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项目资金、用地保障、融资及农业政策保险、示范评定等政策支持的优先考虑条件。在各级各类示范评定中,对带动贫困户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推荐、优先评定。评定过程中,根据带动贫困户户数和带动效益,直接赋予加分因素。

(六)建档立卡贫困户直接从事设施大棚蔬菜、中药材、黄花菜种植1亩以上,按每亩500元标准给予奖励;虾稻、林果、蔬菜等作物达2亩以上的,按每亩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七)鼓励贫困户外出务工就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市外务工就业超过3个月以上,且有相关务工就业证明、工资表复印件的,按每户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八、残疾人扶贫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低保对象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按月计发。

(二)对0-15岁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治疗救助。对听障、脑瘫、孤独症、智障儿童由市残联组织筛查、批复转介到定点机构康复训练,达到年度康复治疗时间,分别给予补贴。0-6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每年不超过16000元;7-15岁受助儿童康复训练费每年不超过10000元;对在天门康复医院康复训练期间的天门籍残疾儿童每月补贴400元生活费。

(三)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贫困户优先给予教育资助。小学和初中阶段每生每年补贴500元,高中阶段每生每年补贴800元,残疾学生考上大学分别一次性给予专科2000元,本科4000元,研究生6000元,博士生8000元。贫困户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大学补贴1000元。

(四)对就业年龄段的贫困残疾人享受就业培训免费支持;对贫困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创业扶持。

九、旅游扶贫政策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称号的企业(业主)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2015年1月1日以后)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劳动年龄以内,不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实行打卡发放工资)给予2000元的补贴、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十、电商扶贫政策

(一)鼓励贫困户依托电商创业就业。

1.开办补贴。对新建农村电商服务点的给予免费培训和2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2.销量补贴。对新入驻在我市注册的电商平台内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且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凡在我市利用电商平台销售我市农副产品的,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0.5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在我市利用电商平台销售我市工业产品的,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物流补贴。凡销售我市农产品或工业产品的电商企业或个人,年发货量3万单以上的,按经营地点给予物流补贴。对经营地在天门城区的,每单补贴0.6元;对经营地在镇区的,每单补贴0.8元;对经营地在村级的,每单补贴1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补贴10万元。

4.入驻电商产业园补贴。对入驻电商产业园的企业和个人3年内,免费提供办公用房、水、电和网络服务等。

(二)支持贫困户、贫困村开展电商示范创建。被评为天门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示范村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金融扶贫政策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做到“能贷尽贷”。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十二、宽带入户信息扶贫政策

采取“通信运营商最大让利、政府补贴180元、用户自出60元”的政策,让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具体户数以实际符合接入条件的贫困户数为准)持续享受100兆光纤宽带和高清互动电视,并对符合接入条件的贫困户做到应接尽接。

十三、就业扶贫政策

(一)创业扶持项目政策

1.对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创办的农家乐,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贫困人员,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后,由乡镇向市人社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贫困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乡镇核实后向市人社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家庭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4.贫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对持有企业及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贫困人员,根据合伙创业人数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贷款期限一次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二)技能扶贫相关政策

1.市技工学校和市就业训练中心负责开展“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培训,“两后生”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期间,可以享受按照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2.贫困人员在市就业训练中心、各乡镇(场)人社中心、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其参加培训期间,按照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3.对贫困人员免费提供创业意识培训。市就业训练中心负责贫困人员的创业培训组织实施工作。贫困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结业的,其参加培训期间,按照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800元/人予以培训机构补贴。

4.对参加项目培训的贫困人员享受培训补贴的年龄适当放宽,根据贫困人员就业技能培训特点和工作需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结合进行,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三)就业扶贫相关政策

1.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对2016年以来累计吸纳贫困人员不少于100名,当前在岗贫困人员不少于25名,且有意愿接纳更多贫困人员就业的先进典型企业,优先向省级人社部门推荐“湖北省就业扶贫爱心企业”。

3.在省外实现就业,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在省内市外实现就业,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补贴对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交通补助。

十四、养老扶贫政策

2019年按照100元/人·年的标准为16-60周岁建档立卡贫困户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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