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2535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麻洋镇
发文日期
2017年11月01日
名称
麻洋镇2017年度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文号
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01日
麻洋镇2017年度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按标施保”工作成果,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确保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精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本次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27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7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门市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91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门市2017年度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民政函[2017]8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保障对象范围和重点核查对象
(一)保障对象范围
1.持有我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2.人均收入低于市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残人员。
(二)重点核查对象
2017年10月在册的城乡低保家庭,重点核查清理财政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多房有车人员、企业个体工商户、死亡人员等违规享受低保,以及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交叉重复享受等问题。
三、保障及补助标准
(一)保障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800元。
(二)补助标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纯收入,实行差额补助。低保补助金额以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为基数,减去实际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乘以保障人数。最低月人均补助金额不低于100元。
四、不予保障的重点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岳父母等;
2.家庭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债权、商业保险、黄金、首饰、收藏品等总价值人均超过全市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12倍的;
3.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消费型和经营型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非高档两轮摩托、三轮低速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4.家庭同时拥有电脑、柜式空调、大屏幕液晶彩电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5.近3年内建房、购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完全由政府救助建房、购房的除外)或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的;
6.注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7.家庭成员中有领取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或享受遗属补助(金额超过低保标准)的;
8.已经死亡的;
9.已迁居外地(市外)或外出务工、举家外出(市外)半年以上的;
10.有劳动能力但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或撂荒土地造成生活困难的;
11.参与赌博、吸毒、嫖娼、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或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娱乐场所的;
12.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把老人、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办理低保的;
13.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或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14.因意外伤害得到大额赔偿的(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除外);
15.不配合家庭收入调查,隐瞒、虚报家庭成员信息和真实收入或无理取闹、殴打、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6日~28日)。各村(社区)制订工作方案,采取召开专题会议、业务培训等形式进行动员部署,把工作要求贯彻到组,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核查评议阶段(10月29日~11月8日)。由驻村机关干部组织、带领各村(社区)组建工作组,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入户核查时要做到所有城乡低保对象一户不漏,要按照《天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及财产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做到按户施保、应保尽保。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召开城乡低保核查民主评议会,对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定。同时,要摸清低保对象中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四种特殊对象,给予低保特困人员重点救助。
(三)信息比对阶段(11月9日~11月15日)。各村(社区)在城乡低保核查和民主评议会的基础上,将所有新增对象和预保障对象花名册上报镇民政办公室,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出现预警信息的对象,各村(社区)要组织专班再次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程序公开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四)公开公示阶段(11月17日~11月24日)。在核准对象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间、内容对保障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审核上报阶段(11月25~11月30日)。镇民政办公室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进行审核,上报审批,并对年度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汇总归档。同时,及时在低保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更新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梁文江任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振宇,党委委员、副镇长黄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平福祥任办公室主任。各村(社区)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审核低保申请的主体职责,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低保对象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各村(社区)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会议有记录、会议有照片、评审有材料、公示有存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建立调查、审查、评议、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坚持“谁核查、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整改。
(三)完善系统,规范资料。各村在核查的同时,要做好社会救助系统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要根据城乡低保档案资料要求,做好年度低保对象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低保对象资料要及时补充完善,要做到申报审核审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
(四)严肃纪律,追责问责。按照《天门市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规范》规定的城乡低保工作操作程序,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据《湖北省社会救助问责追责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镇督查工作专班负责对本次核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办。
一、政策依据
本次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27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7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天门市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91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门市2017年度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民政函[2017]85号)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保障对象范围和重点核查对象
(一)保障对象范围
1.持有我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2.人均收入低于市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残人员。
(二)重点核查对象
2017年10月在册的城乡低保家庭,重点核查清理财政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多房有车人员、企业个体工商户、死亡人员等违规享受低保,以及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交叉重复享受等问题。
三、保障及补助标准
(一)保障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800元。
(二)补助标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纯收入,实行差额补助。低保补助金额以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为基数,减去实际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乘以保障人数。最低月人均补助金额不低于100元。
四、不予保障的重点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岳父母等;
2.家庭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债权、商业保险、黄金、首饰、收藏品等总价值人均超过全市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12倍的;
3.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消费型和经营型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非高档两轮摩托、三轮低速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4.家庭同时拥有电脑、柜式空调、大屏幕液晶彩电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5.近3年内建房、购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完全由政府救助建房、购房的除外)或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的;
6.注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7.家庭成员中有领取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或享受遗属补助(金额超过低保标准)的;
8.已经死亡的;
9.已迁居外地(市外)或外出务工、举家外出(市外)半年以上的;
10.有劳动能力但好逸恶劳、不务正业或撂荒土地造成生活困难的;
11.参与赌博、吸毒、嫖娼、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或经常出入棋牌室、KTV、餐饮等娱乐场所的;
12.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把老人、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办理低保的;
13.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或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14.因意外伤害得到大额赔偿的(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除外);
15.不配合家庭收入调查,隐瞒、虚报家庭成员信息和真实收入或无理取闹、殴打、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26日~28日)。各村(社区)制订工作方案,采取召开专题会议、业务培训等形式进行动员部署,把工作要求贯彻到组,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核查评议阶段(10月29日~11月8日)。由驻村机关干部组织、带领各村(社区)组建工作组,开展入户核查工作。入户核查时要做到所有城乡低保对象一户不漏,要按照《天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及财产核算办法》进行核算,做到按户施保、应保尽保。在全面核查的基础上,召开城乡低保核查民主评议会,对所有保障对象进行一次重新审定。同时,要摸清低保对象中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四种特殊对象,给予低保特困人员重点救助。
(三)信息比对阶段(11月9日~11月15日)。各村(社区)在城乡低保核查和民主评议会的基础上,将所有新增对象和预保障对象花名册上报镇民政办公室,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出现预警信息的对象,各村(社区)要组织专班再次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程序公开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四)公开公示阶段(11月17日~11月24日)。在核准对象的基础上,按规定时间、内容对保障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审核上报阶段(11月25~11月30日)。镇民政办公室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进行审核,上报审批,并对年度低保对象档案资料汇总归档。同时,及时在低保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更新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镇政府成立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梁文江任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胡振宇,党委委员、副镇长黄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平福祥任办公室主任。各村(社区)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审核低保申请的主体职责,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低保对象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各村(社区)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会议有记录、会议有照片、评审有材料、公示有存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建立调查、审查、评议、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坚持“谁核查、谁经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整改。
(三)完善系统,规范资料。各村在核查的同时,要做好社会救助系统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要根据城乡低保档案资料要求,做好年度低保对象档案资料归档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低保对象资料要及时补充完善,要做到申报审核审批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
(四)严肃纪律,追责问责。按照《天门市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流程规范》规定的城乡低保工作操作程序,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重大问题的,依据《湖北省社会救助问责追责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镇督查工作专班负责对本次核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办。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