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洋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镇规划区建设开发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城乡建设规划的严肃性,杜绝乱占滥用土地和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都无权做原则性改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镇规划区是指《天门市麻洋镇镇区总体规划》(2010~2029)确定的北至麻洋中学以北100米,南抵汉江堤,西临马庙村永丰渠,东接方湾村嵩山武校的区域,规划总用地面积4.27平方公里(其中水域0.18平方公里)。
第四条 麻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全镇城乡规划编制、公私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麻洋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建设中心)受镇政府委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镇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建设的日常管理和违法行为的制止、查处。
第五条 规划区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符合《麻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麻洋镇镇区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近期及远景规划要求,不得妨碍镇容镇貌,不得阻碍交通,影响电力、通信、环卫、防灾等市政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城镇道路、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章 规划许可
第六条 在镇规划区内镇政府对镇区土地依法垄断,坚持土地管理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政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建设。
镇规划区内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及任何个人无权批准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镇政府将搞好居住小区开发和建设,鼓励各建设户由自然村向中心镇、中心村集聚。凡个人申请新建、扩建的统一到集居点,按照集居区整体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确系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或“D级”,不适宜居住的房屋,可以申请以原址、原合法建筑面积、原合法建筑高度维修或翻修。
因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房屋。
第七条 在规划区内下列区域或位置禁止单位和个人建设。
(一)正在进行开发改造以及列入当年(或近期)城镇建设改造设计的区域;
(二)城镇道路规划红线控制区域;
(三)城镇主次干道两侧妨碍城镇景观的位置;
(四)城镇绿化用地、河流保护用地、公路、车站、堤防以及有关城镇公用设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五)因城镇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的一般程序:
(一)提出建设申请。申请由镇建设中心统一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协同麻洋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镇土管所)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由镇建设中心和镇土管所共同提出,同时以附件形式阐明依据和理由,经上述两个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镇政府审批。
(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申请获批后,由镇建设中心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含红线及附图),报镇政府审批后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获批后,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镇土管所申请办理《用地许可证》。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和个人持《用地许可证》到镇建设中心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及附图)。建设项目动工前应向镇建设中心申请放线、验线。建设施工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施工期间的各种临时建(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并请镇建设中心验收。
(五)缴纳建设配套费。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缴纳建设配套费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配套费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
(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到镇建设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镇建设中心申请延期。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条 镇建设中心应当建立动态巡查制度,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放线和竣工验收等。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镇建设中心应当在放线之前通报镇土管所和村(居)委会等单位,并加强审批后的监管。
第三章 违法建设查处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是指在镇规划区内,未经行政许可、规划许可,未持证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建(构)筑物等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镇建设中心放线擅自开工的;
(四)非法组织买卖、转让《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未经批准或未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临时建设;
(六)未按规定限期拆除临时建(构)筑物的;
(七)其他违反城镇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十二条 镇建设中心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查出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违法建设。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违法建设的初步意见,并填写《违法建设处理意见函》上报镇政府,经镇政府审批后批转镇建设中心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镇土管所、公安、工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违法建设的制止、查处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建设的,有权向镇建设中心举报,镇建设中心接到举报后,应予以登记,并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属于违法建设的,予以立案处理。
第十四条 规划区内各村(居)委会对村(居)民建设负有日常监管的责任,应积极协助镇建设中心及其他执法机构对违法建设进行制止、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镇建设中心、土管所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在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建设中心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镇建设中心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镇建设中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或者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在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镇土管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镇土管所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镇土管所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镇土管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条 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兑现奖惩。对在制止、查处违法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制止、查处违法建设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对单位和个人建设未有明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建设中心和镇土管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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