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39814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麻洋镇
发文日期
2017年04月01日
名称
麻洋镇关于发生工伤时办理指南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01日

麻洋镇关于发生工伤时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7-04-01 00:00 来源:麻洋镇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报告医保局工伤科(联系电话:5231383),3天内报送《工伤事故登记表》;

  2、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参保单位应在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职工医疗期结束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单位营业执照、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住院(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费用明细、劳动合同、证人证词(2份),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且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的,可提供《工伤认定结论书》、住院(门诊)病历等相关材料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5、参保单位持《工伤认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相关资料到人社局二楼工伤科窗口核定工伤待遇。

  6、工伤科报领导审定后,财务科发放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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