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3983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麻洋镇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08日
名称
麻洋镇2018年度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方案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08日

麻洋镇2018年度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08 00:00 来源:麻洋镇

  为进一步巩固“按标施保”工作成果,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确保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精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本次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27号)、《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374号)、《关于印发<天门市2018年度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核查对象
  2018年4月底在册的社会救助对象,重点核查清理财政供养人员及家庭成员、社保退休、两套以上住房、有车人员、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所得税申报、公积金缴纳、大型农机具购置、户籍迁出、死亡人员等违规享受低保现象。
  三、保障及补助标准
  (一)2018年社会救助新标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城市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补助标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纯收入,实行差额补助。低保补助金额以我镇城乡低保标准为基数,减去实际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乘以保障人数为其家庭月保障金额。
  四、不予保障的重点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岳父母等;
  2.家庭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债权、商业保险、黄金、首饰、收藏品等总价值人均超过全镇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12倍的;
  3.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消费型和经营型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非高档两轮摩托、三轮低速车辆、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4.近3年内建房、购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完全由政府救助建房、购房的除外)或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的;
  5.注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办有工商营业执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6.家庭成员中有领取社保工资、养老退休待遇或享受遗属补助(金额超过低保标准);
  7.已经死亡的;
  8.户籍已迁出的;
  9.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把老人、病残人员等单独分离出来办理低保的;
  10.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或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11.因意外伤害得到大额赔偿的(在可分摊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除外);
  12.不配合家庭收入调查,隐瞒、虚报家庭成员信息和真实收入或无理取闹、殴打、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到5月底,各村(居)委会自行组织核查,清查不予保障人员,6月镇政府将组成核查专班分赴各村调查,一旦查实存在有不应保障人员的现象,将在年底工作实绩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
  六、工作要求
  各村(居)委会要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会议有记录,评审有材料、公示有存根,保证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建立调查、审查、评议、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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