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4026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彭市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年10月02日
名称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02日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10-02 00:00 来源:彭市镇人民政府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规定,现就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镇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的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等。
  二、广大农户在收割时,小麦、大麦、水稻留茬高度控制在18厘米以内,油菜留茬高度控制在20厘米以内。同时,要尽量使用安装有粉碎设备的收割机械,对秸秆粉碎还田;没有还田的秸秆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道路和河湖沟渠两边随意堆放,严禁随意丢弃堵塞道路和沟渠。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广大农户要相互监督,制止焚烧秸秆行为,一旦发现焚烧点,要及时上报。
  四、彭市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扑灭火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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