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市镇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空气、浪费资源、危害健康,危及公共安全,为了改善环境、保障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人大关于秸秆禁烧的规定,现就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镇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等。
二、广大农户在收割时,农作物秸秆控制在20厘米以内。同时,一律使用粉碎机粉碎还田;严禁在道路和河塘沟渠两边随意堆放,严禁随意丢弃堵塞道路和沟渠。
三、各村民委员会要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广大农户要相互监督,制止焚烧秸秆行为,一旦发现焚烧点,要及时制止、上报并消除痕迹。
四、环保、监察、公安、农业、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扑灭火点;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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