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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55304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发布机构 石家河镇 文 号
标 题: 社会救助政策
社会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1-05-06 08:00

最低生活保障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条件:户籍、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申请及受理: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主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申请人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应积极宣传解释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困难居民申请,不得阻碍居民依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需要出示“一证”,提供“一书一表”。一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必要的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一书,即《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一表,即《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方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主要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全面了解其家庭成员结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的基本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申请及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申请受理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

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特困人员认定的主要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照料护理和丧葬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用途:基本生活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经费用于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按月足额拨付供养服务机构,由机构统筹预算,规范使用。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执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包括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方式。鼓励生活能自理特困人员实行分散供养,优先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有集中供养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除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集中供养的,各地要100%实行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被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2)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遭遇困难事项证明;支出型救助对象参照低保申请提交所需材料)。

急难型救助对象:发生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紧急入院抢救;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是否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到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即可实施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等人员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生活难以为继,即可纳入救助范围。

急难型对象临时救助程序:乡镇民政办、市社会救助局收到救助申请后,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 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最长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即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对象临时救助程序:支出型对象临时救助严格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要求组织实施。对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只需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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