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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346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石家河镇人民政府 文 号 石政发〔2022〕2号
标 题: 石家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河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河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1 08:00

各村)民镇直有关单位:

《石家河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河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    



石家河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3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切实做好我镇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养保)和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提高全民参保率,确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年度全镇居民养保征缴目标任务19038人,2023年度全镇居民医保征缴目标任务40551人(见附件);特殊人群参保率达到100%。各村(居)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确保做到应保尽保。

二、征缴政策

(一)2022 年度居民养保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保缴费。

2.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至4000元,每100元一档,由参保人自主择档缴费。

缴费当年,选择3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每人每年给予补贴45元;选择500元至4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每人每年给予补贴60元。

3.缴费时间:征收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征收期内未缴费,下年度补缴时,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2023 年度居民医保

1.参保范围:除本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异地户籍人员也可在本镇参保缴费。

2.缴费标准: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50元。

3.缴费时间:城乡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外出务工返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延长期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缴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当年已在我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保费的,新生儿完成户籍登记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免缴当年居民医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免缴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可以按当年缴费标准补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需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段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确保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特殊群体缴费:

1)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卫健委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350元给予全额资助。

2)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残联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350元给予全额资助。

3)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350元给予全额资助。

4)特困人员、孤儿等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医保局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350元给予全额资助。

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需缴纳30元,差额部分由医保局负责核实,市政府按320元给予资助。

6)对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等群体,先全额征收,然后由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22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7)稳定脱贫人口,先全额征收,然后由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市政府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缴费方式和流程

(一)首次参保登记

1.首次参加居民养保的城乡居民必须先登记再缴费,城乡居民可凭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在镇人社中心办理居民养保参保登记。

2.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必须先登记再缴费,城乡居民可凭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在镇医保服务中心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也可通过“鄂汇办”手机 APP、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二)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养保、医保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自行申报缴费:

1.线上办理渠道:通过“楚税通”、“鄂汇办”手机 APP,或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手机银行APP可缴纳本人和帮他人代缴。

2.线下办理渠道:凭身份证号码在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缴费;居住地有农行智付通的,还可在服务网点刷卡缴费。

通过以上途径无法自行办理缴费的居民可在村(社区)缴款。村(社区)集中代征的,原则上由代征人员通过各类手机APP代缴,或通过湖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集中进行申报缴款。

(三)缴费凭证

个人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缴费的,完成缴费后,可自行保存、打印电子缴费凭证,也可凭身份证到天门市办税服务厅打印。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的,收款单位提供的业务回单作为缴款凭证。

(四)特殊群体和在校学生2023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流程

1.特殊群体缴费:由市医保局与相关市直部门确定资助名单,完成系统参保缴费。

2.在校学生缴费:由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在校学生(含幼儿园,部门全额资助特殊群体除外)居民医保的征收工作;学生缴费后需向学校提供缴费凭证或记录,学校汇总征收缴费信息上报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完成系统参保缴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发动(8月底完成)

镇政府组织召开全镇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推进会,安排部

2023年度居民医保的征收工作,推进2022年度居民养保的征收工作;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召开征缴工作会议,认真部署落实征缴工作。

(二)集中征缴(9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年度城乡居民养保征收工作已于元月份启动,在集中征收期要与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同步推进。为确保完成居民养保、医保目标任务,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优化缴费服务,大力宣传引导居民通过线上渠道自行申报缴费,鼓励代征人员通过各类手机 APP 为居民代缴。代征人员要积极做好征缴和催缴,加快推进征缴工作。

各村(居)要及时将已征收资金通过各类手机 APP 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入系统;对无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有误的缴费人,由村(居)提请镇人社、医保服务中心登记或更改信息后申报缴款。

村(居)应按月将居民医保已缴费人员信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在村(居)进行公示。

(三)考核验收(2023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征缴工作结束后,镇将对村(居)征缴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结果纳入村(居)经济考核结账。

五、工作职责

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征缴工作。

(一)各村(居)要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按照本实施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完成征收任务;做好政策宣传、征收催缴、集中申报缴款和信息公示等工作。

(二)镇人社中心负责参保养保信息登记、修改和维护、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配合做好政策宣传、监督督导等工作。

(三)镇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医保参保信息登记、修改和迁移维护、业务指导督导和协调服务;配合做好医保政策宣传、工作监督督导、特殊群体及在校学生的医保征收工作。

(四)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负责按征缴公告及委托代征协议要求做好政策宣传、代征等工作,负责收集并协调解决本网点缴费服务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养保和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排出日程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征缴工作。主要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强力督导,分管负责人要统筹协调、具体落实,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高效组织征缴。

(二)严明纪律,强化征缴管理。各村(居)及相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对工作推诿,解决问题不及时,造成社会负面舆情的,要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要持续优化缴费服务,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大力推广线上办理渠道;各村(居)按流程征缴,征收的资金必须及时申报入库,确保资金安全。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核问责。各村(居)要认真组织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居民养保和医保征收进度10月31日前不低于 95%,11月30日前完成全年任务。镇将定期通报征收进度,对工作措施不力,征收进度缓慢的村(居)给予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征缴工作将纳入年度村级经济考核,严格奖惩,对不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村(居),予以追责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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