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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399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工业园 文 号 天园办发〔2012〕21号
标 题: 天门工业园(多祥镇)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门工业园(多祥镇)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25 00:00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各有关单位、企业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

(一)广泛宣传。结合“职业病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印发宣传单、发放告知书、举办知识竞赛、悬挂宣传标语等切实可行的形式,广泛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培训。一是抓好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的学习培训。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要深刻领会《职业病防治法》,尽快全面、正确地履行好职责。二是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的职业健康“百千万”培训工程,配合市安委会,分期分批组织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的学习培训,督促用人单位组织好员工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

(三)尽快做好企业责任告知工作。将《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的企业职业卫生法定义务以及职业卫生监管的相关内容,以告知书(参考式样见附件)的形式向辖区内所有企业实行告知,确保辖区内所有企业熟知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二、切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监、卫生、人社、工会等单位和部门要理顺职责,加强沟通,要加强机构、队伍、装备建设,确保全面履行监管职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在各自领域内,推动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员队伍建设,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抓好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员队伍落实,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奠定基础。

三、扎实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认清当前职业病防治的形势,结合辖区实际,扎实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一)持续抓好职业病危害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督促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深入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一是针对2011年开展的石棉、木制家具等行业职业危害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活动,巩固治理成果。二是开展箱包制造、制鞋、电子制造、水泥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危害治理工作,确保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做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木质家具制造、箱包制造、制鞋等行业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

(四)加强职业病危害源头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附件:天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事项告知书

  中共天门工业园(多祥镇)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4月16日  

附件:

  

天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事项告知书

  

一、企业职业卫生法定义务内容摘录

(详见2011年12月31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4、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天门市安监局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6、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8、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9、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0、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市安监局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5、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二、建设单位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纸质申报表。登录方式有两种:一是登录湖北省安监局网站,点击“职业健康”,打开“职业危害申报”,再登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二是登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在“服务平台”登录“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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