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乡镇办场园 / 多祥镇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2993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工业园 文 号
标 题: 天门工业园安商服务制度(试行)
天门工业园安商服务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4 08:56

  进一步增强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个优先”(工业优先、招商优先、项目优先、环境优先)意识,优化园区营商环境,确保签约项目早落地,落地项目早建设、建设项目早投产、投产项目早达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四百”活动要求和园区实际,制定如下服务制度

  第一章  土地征用

  第一条  征地启动。招商局协调规划部门出具征地红线图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征地专班并征地驻村(社区)领导开出征地工作交办函,启动征地。

  第二条  交地时限。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征地专班并征地驻村(社区)领导严格按照征地工作交办函时限完成征地工作,最长不得超过45天。

  第三条  资料组织。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必须配合招商局做好土地报批资料的相关工作(花名册提供、表册填写、盖章等),国土分局做好业务指导与对上申报工作。

  第四条  清表工作。由经发局指派项目落户地村(社区)完成项目地块清表工作,清表费用据实结算,最高不超过120元/亩。

  第五条  土地管理。所有村(居)民委员会应督导村(居)民不得在一般农田、基本农田上种植树苗、绿化苗木等,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开挖鱼塘、私设堆场)等,不得在土地征用预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等,违者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置并追究村(社区)主职干部相关责任;对已栽种各种花卉苗木的,严格按照天门工业园已确定的标准进行赔付,对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六条  统筹单位。经发局负责园区征地工作统筹协调、技术指导、政策咨询、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托管

  第七条  托管范围。企业已落户且园区已拨付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但未明确进场时间的地块。

  第八条  托管单位。天门市江汉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公司)。

  第九条  托管要求。

  1.如企业不能明确进场时间的,经发局征地过程中只发放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不发放青苗补偿费,征地完成后,由经发局以书面形式将符合条件地块移交江汉公司进行托管;

  2.如企业交江汉公司托管的,以书面形式委托江汉公司进行管理;已交付企业管理的地块,企业进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补偿费用等,由企业自行承担;

  3.托管地块需要进场的,由招商局提前一个月报江汉公司,江汉公司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付地块。

  第三章 围墙建设

  第十条  适用范围。落户天门工业园工业项目。

  第十一条  建设方案。天门工业园项目落户围墙建设方案采取“2+自定”模式,即建设局提供两套标准化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和大样图附后),供落户企业参考;企业需自行设计围墙的,则将围墙建设方案和大样图报建设局。

  第十二条  建设造价。围墙建设造价由建设局于每年元月份按照市场行情预算后发布,造价审定原则上一年一次。如材料价格波动±10%以上的,由建设局据实调差;企业自行提供建设方案和大样图的,由企业报建设局审定预算造价。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围墙建设方案经协商同意后,由企业委托园区负责协调承担有关事宜,原则上由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确定有资质建筑公司承建,不得转包。

  第十四条  建设程序。

  1.由招商局与落户企业对接确定建设方案;

  2.确定建设方案后,由经发局与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商量选定承建单位;

  3.承建单位确定后,由经发局牵头,组织招商局、承建单位、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和企业共同踏勘现场,确定施工合同内容,由经发局与承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4.合同签订后,由经发局督促承建单位按时启动建设,按时交付,建设局跟踪围墙建设过程,确保施工安全与质量;

  5.竣工验收由建设局牵头,组织经发局、企业、承建单位、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共同进行验收;

  6.围墙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招商局按围墙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建设工程款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要求。

  1.项目地块具备围墙建设施工条件的,围墙建设开工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建设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如项目地块不具备围墙建设施工条件的,由企业先进场进行工程建设,待企业建设达到围墙建设施工条件后,承建单位再进场进行建设,建设时间同上;

  2.围墙施工放线由建设局负责协调,规划分局实施;

  3.承建单位施工不得占用园区绿化、公共道路进行堆料、搅拌等。如确因施工需要进行绿化移栽的,需提前向建设局申请,由建设局审批后按相关程序移栽。未经建设局批准,承建单位擅自施工造成绿化、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承建单位恢复原样或赔偿;

  4.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承建单位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围墙建设或久拖不建、质量达不到要求且拒不整改的,经园区协调三次及以上无效的,均视作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置;

  5.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等单位严禁干扰企业建设(经园区同意后进行的围墙建设除外),不得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否则按照“扫黑除恶”相关政策,从快、从严、从重查处。

  第四章  水、电、气、网报装

  第十六条  报装程序。

  1.用水报装,园区协助企业向天门市汇通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用水报装;

  2.用电报装,园区协助企业向天门市供电公司报装,由企业自行选择有资质企业进行安装施工;

  3.用气报装,园区协助企业向中燃天门公司报装;

  4.网络报装,园区协助企业向园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企业进行报装;

  第十七条  协调服务。

  落户项目水、电、气、网报装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由建设局统一协调,做好跟踪服务,保障按时到位。

  第五章  建设环境

  第十八条  园区落户项目严格执行“五包一”制度,由挂点班子成员、机关干部、派出所民警、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负责人和项目联络员共同服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干扰企业正常建设情况的,由园区纪委、综治办牵头,派出所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严、从重进行打击。

  第十九条  征地工作完成后,由经发局牵头,组织招商局、项目所在村(社区)和企业共同进行交地,同时交流企业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进行一定形式的联谊活动。

  第二十条  项目落户地所在村(社区)干部可以参与企业开工、封顶、竣工投产等企业自行组织的庆典活动,除上述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吃拿卡要”,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相关局室工作的督导与协调,由园区党委分管安商工作的副书记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天门市人民政府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天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主办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市内)、0728-4812345(市外)】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60001鄂ICP备05005537号-1鄂公网安备429006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