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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3892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汪场镇 文 号 汪办发〔2017〕8号
标 题: 汪场镇委办公室 镇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汪场镇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汪场镇委办公室 镇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汪场镇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02 00:00

  为解决秸秆露天焚烧污染环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的要求,结合市秸秆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及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履职”的原则,全面落实禁烧责任,建立长效的管理工作机制,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生活垃圾。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2日—5月5日)

  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工作方案,签订工作责任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建立高效运行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农作物收割期间)

  各村(居)组织专班,深入田间地头进行调查摸底,掌握作物收割时间,逐田块进行登记造册;同时,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收获季节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检查。镇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责,依法、依规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农作物收获后)

  镇政府将分春秋两季对各村(居)禁烧工作进行总结验收,迎接市政府考评组考评验收。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党委书记刘娟任第一组长,镇长简水法任组长,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农办、组织、纪检、宣传、环保、农技、水利、城建、派出所、中小学校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值班工作,并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考核奖励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8个巡查督导组,负责各片各村的禁烧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镇长为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村(居)党支部书记为禁烧工作直接责任人,全镇实行“镇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田块”的长效管理机制。

  农技和畜牧部门: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开展秸秆能源化试点,推广普及秸秆气化、液化、氨化、能源化等有关技术,提高秸秆直接利用率。对收割机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农机手购买、安装秸秆粉碎设备,推进农作物秸秆机械还田。对进入我镇的收割机发放《秸秆禁烧告知书》,宣传我镇秸秆禁烧相关政策。

  水利:负责江河湖渠的巡查,防止农户随意丢弃秸秆,阻塞河道。

  林业:负责对因秸秆焚烧造成的毁林事件进行严肃处理。

  派出所: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部门要严阵以待,一旦发现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火灾要及时予以扑灭。

  城建:负责镇区垃圾和零星秸秆禁烧等的监督管理。

  中小学校:负责在全镇中小学开展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环保意识。

  组织纪检:负责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地方、部门及人员进行效能追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宣传车、标语、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秸秆利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镇开展以“禁烧秸秆,保护环境、建设美丽汪场”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在中小学开展“大手牵小手”活动,增强学生环保意识,通过学生影响家长,营造全民参与的禁烧氛围。

  (四)强化巡查监管

  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建立镇、村(居)为基础、村民小组为网格的管理体系,切实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收获季节,各督导小组对各村(社区)进行督导,督促村(社区)干部加强巡查检查,尤其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要日夜不间断进行巡查,努力实现“不燃一把火,不冒不处烟”的目标。对敢于顶风放火的农户,由村干部取证,交由环保部门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小组每天向办公室汇报辖区内动态,并将结果直接报书记、镇长。

  (五)严格奖惩考核

  办公室将组织专班对各地、各单位的禁烧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焚烧秸秆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发现一个火点或黑斑,扣0.5分,扣直接责任人200元;对反复出现焚烧秸秆现象,或被上级环保部门发现火点与黑斑受到通报的,镇委镇政府将约谈村主要负责人;对影响较大,累计焚烧面积较多,或因秸秆丢弃造成河道堵塞的,或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两次以上的,或因秸秆焚烧造成环境污染严重、交通堵塞的,由镇纪检监察机关问责;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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