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场镇基层法律知识专题小课堂((2021)08)
筑牢法治思维 敢于担当作为
汪场镇基层法律知识专题小课堂((2021)08)
一、本期小课堂学习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二、本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点
根本违约、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三、以案释法及法律依据
(一)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7日,刘某在天猫旗舰店上向某贸易公司购买手镯2件,共706元。
刘某收到手镯后,登录商家提供的中维珠宝宝石质量检测中心查询证书信息,未能查询到相关数据信息。后其委托中国地质大学珠宝检测中心对该手镯进行鉴定,该检测中心出具报告认定2件手镯为翡翠(处理)手镯,并非商家承诺的天然翡翠A货手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和商家假一赔十的承诺,刘某要求某贸易公司退回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该贸易公司同意退回货款,但拒绝赔偿十倍货款。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向天门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贸易公司赔偿十倍货款。
(二)案情分析及法律链接
1、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二是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
三是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
2、什么是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合同违约的一种表现,是指因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天门法院认为,刘某与某贸易公司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贸易公司交付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商品,致使刘某购买翡翠手镯的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刘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已支付的货款706元;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某贸易公司宣传其售卖的手镯均为“缅甸天然A货翡”,但实际给付刘某的手镯却为“翡翠(处理)手镯”,并提供无法验证的《珠宝玉石鉴定证书》,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构成欺诈。
天门法院判决:刘某退还购买的手镯2件,某贸易公司返还货款706元,并按十倍货款即7060元对刘某进行赔偿。判决后,该贸易公司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将执行款汇入法院执行账户。
四、案件启示
1、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活动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假一罚十”是商家对商品质量的诚信保证和罚则承诺,合同一旦订立,即构成合同内容,如商家知假售假,应支付惩罚性赔偿。
2、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如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保留证据。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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