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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58400 主题分类 扶贫;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汪场镇 文 号
标 题: 扶贫政策
扶贫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14 18:00

、教育帮扶政策

1.控辍保学。健全控辍保学联控联保、数据比对、专项行动、依法控辍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

2.学生资助。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习按规定享受资助。严格执行以学籍所在地为主落实资助政策的要求,保障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原则上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务教育:免学费、免费发放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其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纳入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普通高中教育:免学费,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按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职业教育:免学费,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高职学生按每生每年33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脱贫人口中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享受扶贫部门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雨露计划补助,其中原深度贫困县学生补助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5000元。

本科教育:普通本科高校适当减免学费,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并帮助申请最高限额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给予全额贴息。

研究生教育:按硕士平均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平均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帮助申请最高限额12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给予全额贴息。

3.义务教育改薄。继续实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支持设置乡镇寄宿制学校,保留并办好必要的小规模学校。

4.营养改善。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坚持以食堂供餐为主,提高学校供餐比例和供餐能力。

5.专项招生。继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优先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6.师资支持。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启动实施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专项计划、万名教师支教计划、银龄讲学计划,缓解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秀教师不足的问题。

7.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政策

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帮扶家庭子女接收技工教育给予补助,原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发放程序、资金来源保持不变。各技工院校要对帮扶家庭学生开辟招生绿色通道,优先招生、优先安排在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

补助对象: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脱贫户(含未解除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当年接受本地和异地中高等全日制职业学历教育的学生。

补助标准: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接受短期技能培训且同时获得“两证”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结合培训时间和工种的不同,给予不同标准的一次性培训补助。

二、健康帮扶政策

在省级未出台健康帮扶新政策前,继续执行脱贫攻坚期内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1.“四位一体”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要求,2021年逐步实现集中资源支持“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2.健康扶贫“985”政策。脱贫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脱贫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3.贫困人口参保补贴。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6类特殊群体给予全额参保补贴,其他农村脱贫人口实行定额补贴。

4.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脱贫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省内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5.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脱贫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入院只需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免住院押金;出院时在一个窗口办理、“一票制”结算。

6.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严格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控制县域外转诊率;农村脱贫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7.开展慢病签约服务管理。由乡村两级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组成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对脱贫人口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应签尽签,重点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4种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与健康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

8.实施大病集中救治。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贫困残疾人中,罹患30种大病的进行集中救治,落实“四定两加强”要求,即定临床路径、定定点医院、定单病种费用、定报销比例、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大病专项集中救治30个大病,病种有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

9.保障基本医疗“三个三”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乡村两级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脱贫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10.“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重点针对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3类重大疾病,高血压、糖尿病2种基础性疾病,出生缺陷、儿童青少年近视、精神卫生3类公共卫生突出问题,实施“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降低人群发病率、致死率和疾病负担。

三、住房安全政策

1.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2.工作程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本人向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3.保障方式。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是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4.公开监督。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对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的对象,申请“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信息比对,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范围。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唯一住房鉴定为C、D级危房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改尽改、应补尽补。建立住建、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制度。建立农村房屋安全信息数据库,健全“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巡查、省市监督抽查”的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全省所有行政村逐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四、饮水安全政策

农村饮水安全指标:主要通过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指标来衡量是否达标,4项指标缺一不可。基本达标指标(即基本安全标准)具体为:

①水量:水量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以及居民点公共用水量,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对于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立方米的地区,水量不低于35L(人·d);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地区,水量不低于20L(人·d)。

 ②水质: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在不评价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的情况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大于每天1000立方米或设计供水人口大于1万人)的用水户,水质符合GB5749的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供水规模小于每天1000立方米且设计供水人口在20人—1万人之间)的用水户,水质符合GB5749中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分散式供水工程(设计供水人口小于20人)的用水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③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

④供水保证率:用一年中实际供水量符合标准的天数与一年总天数的比值进行评价。供水保证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

对供水薄弱地区、脱贫地区、脱贫人口和供水易反复人群的饮水状况动监测,加强摸排,找准农村供水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建立问题台账。做实应急供水方案,加强演练,必要时采取启动应急备用水源、凿井取水、应急调水、拉水送水等措施,防止出现规模性饮水不安全问题。

城郊融合类村庄和集聚提升类村庄,优先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对于特色保护类村庄和规模化供水工程不能覆盖的区域,加强水源保护、小型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对于搬迁撤并类村庄和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分散供水工程,通过水源保护和维修养护,辅以必要的工程建设,保障饮水安全。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全面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以地表水或水质不稳定的地下水为水源的千人供水工程,配备净化设施设备;千人供水工程配备消毒设备。以县域为单元,统筹农村供水发展,稳步推进农村供水工程统一监管。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推行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和信息化监管。小型供水工程,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经营权承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探索专业化管护。

五、产业帮扶政策

保持产业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由重点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向支持产业集中连片发展、农户普遍受益转变,由主要支持种养环节向全产业链拓展转变。

农产品生产加工。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引导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标生产,带动大规模标准化生产。因地制宜发展特色食品、制造、手工业等乡土产业,延续支持扶贫车间的优惠政策,建设一批规范化乡村工厂、生产车间。

农产品品牌打造。支持脱贫地区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积极推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地区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品牌优先纳入中国农业品牌目录。

金融服务。对有较大贷款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对象,鼓励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发展特色产业。鼓励脱贫地区开发特色产业险种,增加特色产业保险品类。对帮扶效果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发展生产贷款,可按不超过2%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但不能重复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

产销对接。对带动脱贫人口稳定增收的龙头企业继续给予认定和扶持,在项目安排、示范评定、融资贷款、保险保费、用地用电等方面倾斜支持。

技术服务。继续在脱贫县设立产业技术专家组,积极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立产业技术顾问制度。全面实施农技推广特聘计划,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探索实行农技推广人员“县管乡用、下沉到村”新机制。

六、就业创业帮扶政策

1.劳务输出。按规定对有组织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可在到县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人口跨省就业”支持方向额度内列支,不足部分统筹就业补助资金落实。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到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保的,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对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

2.稳岗就业。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项目资金的15%。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和提升农村基础公共服务水平过程中,优先安排脱贫人口从事相关工作。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培训补贴等政策,引导支持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企业参与就业帮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符合条件的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七、小额信贷政策

1.贷款对象。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照脱贫人口相关政策予以支持。自2021年3月至2025年12月31日,向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以户为单位发放5万元(含)以下、3年期(含)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贷款。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2.贷款用途。小额信贷遵循户借、户用、户还的原则,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3.贴息方式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5万元(含)以内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各地财政给予全额财政贴息,2024年1月1日后贴息比例另行确定。

4.续贷展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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