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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58388 主题分类 减灾救灾
发布机构 汪场镇 文 号
标 题: 应急救灾政策
应急救灾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03 15:08

应急救灾政策

、救助对象、标准和程序

(一)救助对象。

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对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的家属,按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4. 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 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 鄂民政规[2016] 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 元、300 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5.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旱灾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每人不低于9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当年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三)灾害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

1.因灾安置到乡镇福利院的农村五保对象,其各种救助资金应按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给福利院。

2.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受灾人员,应及时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3.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纳入低保、临时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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