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2604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汪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24日
名称
汪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场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汪政办发﹝2023﹞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7日

汪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汪场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 16:06 来源:汪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村()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根据天社保扩发20236号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汪场镇2023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汪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4日



汪场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养保)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提高全民参保率,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3年度全镇居民养保征缴目标任务17541人,2024年度居民医保征缴目标任务35142人(见附件),特殊人群参保率达到100%。各村(社区)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确保做到应保尽保。

二、征缴政策

(一)2023年度居民养保征缴政策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保缴费。

2.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至6000元,每100元一档,由参保人自主择档缴费。

缴费当年居民养保享有政府补贴,分为六档:一档补贴45元,对应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二档补贴81元,对应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700元;三档补贴138元,对应缴费标准为800元、900元;四档补贴180元,对应缴费标准为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元;五档补贴285元,对应缴费标准为1500元、16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六档补贴402元,对应缴费标准为2000元及以上。

3.缴费时间:参保缴费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未缴费的,以后年度补缴时,不享受政府补贴。

4.特殊群体缴费:对参加居民养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除政府为其代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以外,仍为其保留最低100元/年的缴费档次,参保人也可任意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缴费。

(二)2024年度居民医保征缴政策

1.参保范围:除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异地户籍人员也可以在本镇参保缴费。

2.缴费标准: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380元。

3.缴费时间: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外出务工返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对在延长期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缴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当年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保费的,新生儿完成户籍登记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免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免缴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可以按当年缴费标准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需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段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确保从出生次年1月1日起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特殊群体缴费: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经市卫健委核实后,按每人380元给予全额资助。

2)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经市残联核实后,按每人380元给予全额资助。

3)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后,按每人380元给予全额资助。

4)特困人员、孤儿等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经市医保局核实后,按每人380元给予全额资助。

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需缴纳38元,差额部分经市乡村振兴局核实后按每人342元给予资助。

6)对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等群体,全额征收后经市乡村振兴局核实后,按每人220元给予资助。

7)稳定脱贫人口,全额征收后经市乡村振兴局核实后,按每人80元给予资助。

身份标识优先级从高到低资助顺序为: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3.重度残疾人;4.重点优抚对象;5.特困人员;6.孤儿;7.最低生活保障对象;8.三类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9.稳定脱贫人口。以上特殊人员类型中,如涉及多重特殊身份,资助参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优先级最高身份所对应的部门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缴费方式和流程

(一)首次参保登记

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选择以下方式申请参加居民养保:

1)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或自助终端或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汪场镇便民服务中心人社服务窗口现场办理

2.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必须先登记再缴费,城乡居民可凭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在汪场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也可通过“鄂汇办”手机APP、湖北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二)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养保、医保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渠道自行申报缴费:

1.线上办理渠道:通过“楚税通”“鄂汇办”手机APP或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手机银行APP可自缴和帮他人代缴。

2.线下办理渠道:凭身份证号码在市中行、市农行、市建行、市工行、市农商行、市邮储银行各营业网点或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窗口缴费;居住地有农行智付通、建行裕农通服务网点的,还可在服务网点刷卡缴费。

通过以上途径无法自行办理缴费的居民可在村(社区)缴款。村(社区)集中代征的,原则上由代征人员通过手机APP代缴,或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集中进行申报缴款。

(三)缴费凭证

个人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缴费的,完成缴费后,可自行保存、打印电子缴费凭证也可凭身份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税服务窗口打印。通过线下渠道办理的,收款单位提供业务回单作为缴款凭证。

(四)特殊群体居民养保、医保缴费流程

1.居民参保特殊群体缴费:

根据市乡村振兴局、市民政局和市残联提供的易返贫致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信息,结合居民养保参保政策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经过数据比对筛查确定困难群体代缴人员之后,由市人社局协调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为其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

2.居民医保特殊群体缴费:

1既有人员

名单提交:市卫健委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名单,市残联将重度残疾人名单,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优抚对象名单,市民政局将孤儿、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市乡村振兴局将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稳定脱贫人口等特殊群体名单,并于2023年8月25日前提交市医保局。

名单确定:9月30日前,市医保局与各部门共同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完成系统标识及推送工作。

资助缴费:10月1日前,市医保局根据资助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向市财政申请资助资金;10月15日前,市财政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各资助部门,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对全额自缴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稳定脱贫人口等予以资助,其他各资助部门按要求完成缴费。

(2)新增人员

  2024年1月10日前,市卫健委、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按照所管理的特殊群体类别,将202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特殊群体对象名单(第二批上报名单)提交市医保局;2024年1月15日前,市医保局完成系统标识及推送工作,新增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24年1月31日前,市医保局根据资助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向市财政申请资助资金,市财政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各资助部门,乡村振兴局负责对全额自缴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稳定脱贫人口等予以资助,其他各资助部门按要求完成缴费。

集中缴费期内确定的特殊群体个人已缴费的,由资助部门按规定进行资助。

(五)在校学生居民医保缴费流程

汪场中心学校负责全镇在校学生(含幼儿园,部门全额资助特殊群体除外)居民医保的征收工作;学生缴费后需向学校提供缴费凭证或记录,学校汇总征收缴费信息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于12月31日前完成征收、缴费信息统计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2023年8月底前完成)

组织召开全镇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2024年度居民医保征收工作,推进2023年度居民养保征收工作;各村(社区)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召开本村(社区)的征缴工作会议,认真部署征缴工作。

(二)集中征缴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征缴工作开始后,各村(社区)要认真宣传,耐心讲解,优化缴费服务,大力宣传引导居民通过线上渠道自行申报缴费,鼓励代征人员通过各类手机APP为村(社区)居民代缴。代征人员要积极做好征缴和催缴,加快推进征缴工作。

四个农村片区、人社中心、医保中心督导村(社区)及时将已征收资金通过相应手机APP或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入系统。对无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有误的缴费人,由村(社区)提交镇人社中心、医保中心登记或更改信息后申报缴费。

各村(社区)应按月将居民医保已缴费人员信息以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在村(社区)公示栏或村民小组群内进行公示。

(三)考核验收(2024年1月1日至1月15日)

征缴工作结束后,按照《汪场镇2023年村级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考核细则》对各村(社区)征缴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2023年村(社区)实绩考核相应分值。

五、工作职责

(一)各村(社区)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按照本实施方案分步组织实施,加大督导征收力度,确保完成征收任务;做好政策宣传、征收催缴、集中申报缴款和信息公示等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征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人社中心负责养保参保信息登记、修改和维护、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配合做好政策宣传、监督督导等工作;收集并协调解决镇区内涉及居民养保参保登记、待遇享受、退费资金发放问题。

(三)医保中心负责医保参保信息登记、修改和迁移维护、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负责核对市医保局反馈的特殊群体名单缴费情况;收集并协调解决镇区内涉及居民医保登记、核定、待遇享受、退费资金发放问题。

(四)财政所负责保障各项征收经费;做好特殊群体资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五)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各校在校学生居民医保(含幼儿园,特殊群体除外)征收和参保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六)农商银行网点、农业银行网点、邮政银行网点负责收集并协调解决本网点缴费服务问题,确保缴费渠道畅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岳口税务分局、人社中心、医保中心、各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两保”缴费的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分解征收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征缴工作。确保形成全员出动的征收态势,各部门形成合力,保证如期完成征缴任务。

(二)加强宣传,明确工作职责

各村(社区)、镇人社中心、医保中心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群众关心的政策答疑解惑,提高广大居民参保积极性。重点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宣传,积极引导参保,力争做到“不留死角,应缴尽缴”。大力推广线上办理渠道。各村(社区)严格按流程征缴,同时,征收的资金必须及时申报入库,确保资金安全。人社中心、医保中心负责参保信息登记、修改和维护、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配合做好政策宣传、监督督导等工作。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核问责

各村(社区)要认真组织征缴工作,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征收进按期完成。居民养老保险9月30日达到70%,10月31日达到80%,12月31日前完成全年任务。居民医保征收进度要求9月30日达到40%,10月31日达到80%,12月31日前完成全年任务;每月为一结账周期,相关结账情况与年终考核挂钩,并实行奖惩(奖惩方式另行规定)镇政府将每天公布进度,每十天进行一次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征收进度缓慢的村(社区)给予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征缴工作将纳入年度村级考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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