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岳口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专班职责
一、镇政府职责
1.成立应急指挥小组,在节假日及重大水上庆典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2.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考核其贯彻执行船舶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工作情况;
3.召集村(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召开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找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4.发生沉船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处理善后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建立健全本镇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村(居)委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责任单位(个人)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
6.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节假日等渡运繁忙时间,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7.落实本镇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8.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
9.建立自用船舶登记台帐,及时掌握自用船舶的变化情况。
二、村(居)委会职责
1.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2.负责组织人员在节假日到渡口、码头现场维护渡运秩序,经常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和纠正超载、非法载客行为;
3.负责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台帐。组织操作人员接受培训;
4.组织村民制订“村(居)民安全公约”;
5.加强对本村(居)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
6.负责督促本村(居)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
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镇安委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2.交通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
3.海事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
责,建立、健全船舶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镇政府开展船舶管理员和镇船舶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船舶管理员组织各村(居)委会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
4.镇经济发展办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风景区的旅游船、工作船的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载客船舶;
5.其他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履行船舶安全管理职能。
四、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所有或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救生、信号、航行等必需的安全设备;
2.严禁不具备条件的船舶和船员(操作人员)参加渡运;
3.严禁非法载客或超航区渡运;
4.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标明船名、载重线和客额,严禁超载航行;
5.不准在恶劣天气和洪水期间冒险渡运;
6.未经批准,严禁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航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