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2927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岳口镇
发文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名称
岳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口镇中小养殖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岳政办发〔2018〕1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29日

岳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口镇中小养殖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9 12:06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机关各办公室、镇直相关单位:
  《岳口镇中小养殖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4日
            岳口镇中小养殖场养殖污染综合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全镇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按照“生态优先,环境升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全面开展养殖污染治理,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现全覆盖、全处理、全利用的目的,彻底打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治理对象
  全镇范围内所有中小畜禽养殖场。
  三、治理办法
  (一)禁养区内:全部关停、拆除或转产。镇区、天南长渠、中岭干渠、九条河及镇级主要河道两岸200米范围内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南湖特色小镇规划区、机关、学校、医院、敬老院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划为禁养区,对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由各村组织实施关闭、拆除。
  (二)非禁养区内:
  1.自我完善一批:对有条件改造升级的养殖场落实“一场一策”治污方案,完善配套粪污处理设施并规范运行。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中小养殖场加强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使用;对未完成整改的中小养殖场,要按照猪当量0.3立方米/头建污水收集池,0.1立方米/头建干粪堆积场,做到封闭运行,雨污分流,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整改,并正常使用。督促养殖场签订和落实粪肥还田协议,坚决打击偷排直排。
  2.签约服务一批:农牧结合工程、有机肥厂与养殖户签订粪肥收集利用协议,统一收集、集中处理,落实还田利用方案,实现种养循环。
  3.关停拆除一批:对污染扰民、无条件无意愿上设施、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达标、治污设施长期不运行造成污染、违法用地养殖场,依法依规实施拆除;所有租赁养殖场由发包方收回,村、社区、居委会租赁的不得复养,个人租赁的一律拆除。自2018年11月1起,全镇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
  (三)建立健全镇、村两级养殖污染监管体系和粪肥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建立工作台账,组织农牧结合项目业主和有机肥厂与养殖场签订对接协议,做好粪污收集记录等工作,探索农牧结合项目、有机肥厂与养殖场对接粪污收集利用有偿服务机制。各村要加强对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
  四、实施步骤
  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从2018年11月开始,到2019年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11月-12月)
  1.召开全镇动员大会。
  2.调查摸底。对全镇所有在养和空栏时间不足两年的中小养殖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锁定拆除和治理对象。对2018年11月1日后新建养殖场和新增养殖面积的,一律不纳入拆除补偿范围,并强制拆除。
  3.宣传发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养殖户的环保意识。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7月)
  各村按已锁定的拆除和治理目标,向每个中小养殖场送达限期整改或关停拆除通知书,并组织实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9月)
  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由各村负责组织申报验收,通过镇专班初验后上报市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指挥部验收合格后拨付相关资金。验收实行完成一家,申报一家,验收一家。检查验收结果作为2019年村级年终考核的评分依据。对弄虚作假或未完成治理工作任务的村,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责问责,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支持政策
  (一)实行畜禽养殖粪污收集有偿服务。农牧结合项目可以按实际存栏(笼)适当收取养殖户粪污处理有偿服务费用(参考标准:生猪8.0元/头·年,鸡0.5元/羽·年,肉牛10.0元/头·年);有机肥厂与养殖户商定粪肥收集协议,按协议执行。
  (二)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拆除的中小养殖场由镇专班核准实拆除面积,通过市验收合格后,按1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偿。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拆除的,补偿标准控制在80元/平方米以内。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拆除的,补偿标准控制在50元/平方米以内。
  (三)对上设施的中小养殖场支持新建干粪堆积场、粪水收贮池,并完善雨污分流等设施且封闭运行,按污水收贮池每立方米80元、干粪堆肥场每立方米80元、雨污分流每米3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
  (四)对关停拆迁补偿后又复养和配套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将追回补偿资金,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对拆除补偿后又复养和配套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乡镇追回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查处。
  六、加强领导
  (一)镇政府成立全镇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镇机关有关干部及派出所、财政分局、国土分局、食药分局、规划分局、综合执法局、畜牧中心、水管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设在镇农办,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镇中小养殖场污染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各村要围绕中小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任务,列出进度计划表,实行按场包干制度,挂牌督战,确保按时完成治理工作。
  (三)强化部门职责。国土分局负责对养殖场建设用地严格把关,界定养殖用地是否合规;派出所加大对养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办理一批偷排、直排、漏排的典型案件;财政分局加强资金监管使用;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和督导,做好技术培训。其它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尽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