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42015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杨林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21日
名称
低保政策及相关办理程序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年04月21日

低保政策及相关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6-04-21 00:00 来源:杨林街道办事处

一、申请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报低保
  (一)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户口,有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持有非农业户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的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困难群众家庭财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
  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注:农村低保标准人3300元/年;城市低保标准人400元/月)
  2.家庭拥有车辆(残疾人代步车和两轮电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3.有价证、银行存款、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
  4.家庭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5.夫妻双方年龄均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就业能力不主动就业的;
  6.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给人员的;
  7.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扶养能力,不履行赡养、扶养、扶养义务的;
  8.拒绝接受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发低保金直至取消低保;
  1.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2.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
  4.家庭中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的子女已就业或毕业一年以上的;
  5.变换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低保审核机关,致使低保审核机关无法与其联系的;
  6.在保对象期限保障期满不进行续保申请登记或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公益活动的;
  7.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办理程序。按照“个人书面申请,村(居)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入户调查、市核对中心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书、市救助局审批”的程序办理,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户主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户主1寸免冠彩照1张,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致贫原因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记录以及上年度住院费用单据等,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及声明(授权)书。法定劳动年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城市低保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材料)。
  三、差额救助、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采取增发补助金的措施给予重点救助。
  四、备案管理。凡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居委会成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申请低保,均应按照规定实行专项备案管理。
  五、动态管理。低保家庭应当向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对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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