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3856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渔薪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1月24日
名称
渔薪镇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政策解读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24日

渔薪镇健康扶贫“三个一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4 00:00 来源:渔薪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工作的决策和部署,推动健康扶贫工作,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看病就医问题,防止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在2018年度前在全市开展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
  一、大病集中救治一批
  (一)救治对象:农村贫困人口(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贫困残疾人)。
  (二)救治病种: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白内障等10种大病。
  (三)定点医院:我镇10种大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为市第一人民医院。
  (四)救治流程:由镇计生办按救助对象的申请,联系定点医院,按照定点医院确定的救治时间,通知救助对象在监护人员陪同下前往定点医院救治。患者前往救治时应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承诺书、申请表。
  (五)救治费用: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及“一站式”结算,贫困患者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实行免费救治。
  二、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
  (一)签约对象:农村贫困人口(指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贫困残疾人)。
  (二)服务管理内容:每年为农村贫困人口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建立一份健康档案,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卫、重大公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等慢性病患者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实行个性化健康管理,引导群众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三、重病兜底保障一批
  实行由市人社局牵头,计生、民政、财政、扶贫、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基本医保十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的四位一体健康扶贫模式。
  (一)基本医保:全市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由市政府实行了全额财政兜底。提高住院保险待遇,在取消住院起付线的同时,在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7%,在市直和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同时,保证一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提高到90%,二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提高到85%。
  (二)大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以下,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三)民政救助:实行门诊、住院救助,对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四)补充保险:市人社局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商业保险。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的基础上,通过医疗教助和补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90%以上,个人年度自负医疗费用5000元以内。
  四、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注意事项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遵从分级诊疗流程,坚持基层首诊、急慢分治、双向转诊的原则;遵守医院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完成诊断、治疗;在住院期间每天24小时有亲属陪护,生活自理;对于是否住院、转院、出院及住院期间的检查、用药等由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需要决定,不提无理要求;充分知晓国家医疗费用报销相关政策,在出院时自觉缴纳自负费用;不得将医疗救助相关证件、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反,将按规定取消医疗救助资格,追回套取资金,并追究借证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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