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
本市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异地人员参保需提供当地未参保证明。
(二)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城镇和农村)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180元,以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适时调整。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纳时间
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新生儿医疗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只要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到乡镇人社中心或市医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段内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
(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程序
1、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张一寸白底免冠照片等资料到本辖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再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缴纳医保费。续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户口本,直接到农业银行网点缴纳下年度医保费。
2.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村(社区)负责代收。村(社区)征收人员持“湖北省城乡居民医保收费收据”上门征收,逐人逐行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逐户开具医保收据。并及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报送人社中心采集录入缴费人登记信息。村(社区)凭人社中心开具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集体)》,及时将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缴入市农村商业银行指定账户,并持银行回单、医保收据与本辖区的农商行网点进行结报。
各村(社区)征收人员在代收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不得代收在校学生、特殊困难人员的参保费用,避免重复征缴。
(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参保程序
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以学校为单位,由所在学校、园(所)代收代缴,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七)特困供养人员、优抚、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等特殊困难人员参保。
上述特殊困难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市民政、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等部门按相关政策和流程,经人社局审核后,由各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助。
(八)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方式
除上述(五)、(六)、(七)中提到的缴费方式外,将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推进情况,适时为城乡参保居民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直接缴费、指定金融机构预存代扣、在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直接缴纳、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自助办税机缴费、手机APP缴费等多元缴费方式,由参保居民自行选择,方便城乡居民缴费。
(九)重复参保人员退费
重复参保人员退费由市地税局负责,发现学生重复缴费的,委托学校逐人退还到学生;城乡居民重复缴费的,委托人社中心退还到本人。
(十)普通门诊参保居民的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按以下规定支付:
1.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的门诊医疗费用,按60%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每日报销最高限额为20元,2018年度每人门诊医疗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450元。
2.一般诊疗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实施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每门诊人次10元的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参保居民自付3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元;村卫生室按每门诊人次5元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参保居民自付1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元。
3.取消参保居民的家庭账户配置后,其余额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十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及申报程序。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特殊慢性病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限额标准内的药品费用按上述标准报销。
2.患两种以上符合条件的特殊慢性病时,以定额较高的一种为限额。
3.特殊慢性病当月限额不可累计结转到下月使用。
4.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5.特殊慢性病申报程序。参保居民申报特殊慢性病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三年的住院病历(超过三年需提供近期检查报告等依据)、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①月申报病种于每月任意工作日到乡镇人社中心或医保局申报,人社中心每月25日将资料整理上报医保局,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从申报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②年申报病种于每年10月份到乡镇人社中心进行申报,10月底由人社中心将资料整理上报市医保局,经专家评审合格并公示后,从次年元月1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6.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审备案制,逾期没有履行年审手续的参保患者,视作放弃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处理。
(十二)住院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以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2.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患者15日之内再次住院的,合并为一次住院结算;一个保险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3.参保患者因住院发生在目录内的特殊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费用,由个人首先自付10%,余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
4.特殊困难人员免住院起付线;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在原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7%进行支付;在市直和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提高10%进行支付。
(十三)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
参保居民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产前检查每人200元、顺产700元,剖腹产15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十四)大病医疗保险
1.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2018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55%;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提高为: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累计金额在5000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70%;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80%。
(十五)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因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范畴。学生意外伤害住院费用由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后,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政策支付。
(十六)门诊补偿程序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健康卡)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生现场打印双份处方,患者在处方上签字确认,治疗结束后,结清自付费用即可,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滞留居民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健康卡。
(十七)本市住院程序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无社会保障卡的,可持身份证到市人社局一楼制卡中心申请办卡,学生凭身份证或户籍本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十八)转院程序
参保居民住院实行分级诊疗,根据病情及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等因素实行分级转诊,在办理转诊手续的前提下,逐级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一级医疗机构)、市直三级医疗机构(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1.参保居民在市内各级医疗机构转诊住院,由所住医疗机构医保科负责办理转诊手续。下列人群在本市范围内住院,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70周岁以上老人、0-3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孕产妇、危急重症、法定传染病等。
2.凡需到市外省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到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医保科办理转诊手续。市中医院只负责在本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的转诊工作;市精神卫生中心只负责精神疾病的转诊工作;市妇幼保健院只负责在本院治疗的危重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诊工作。
3.凡需到周边的仙桃、潜江、沙洋、京山、应城、汉川县(市)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到邻近的天门工业园、张港镇、多宝镇、拖市镇、皂市镇、干驿镇人社中心办理转诊手续。
4.凡因打工、探亲、病情危急,需到市外省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三日内,提供入院证复印件,回本市第一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办理转诊手续。
5.需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三日内,电话联系当地乡镇人社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跨省异地直接联网结算医院住院的,可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办理入院手续,出院时结清自付费用即可。
6.参保患者转往市外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应直接在医院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在市外非联网结算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住院终结后,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明细、银行卡复印件等资料回参保地人社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7.长期异地居住人员需填写《湖北省省内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和《湖北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交医保局登记备案。在外地住院时应于入院三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参保地人社中心或市医保局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作未办理转诊。
8.未办理转诊手续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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