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2730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渔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31日
名称
关于印发《渔薪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渔政办发〔2023〕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关于印发《渔薪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1 10:00 来源:渔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有关单位:

《渔薪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渔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渔薪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养保)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提高“两保”参保率,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2023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数为24789人(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

2.2024年度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数为49117人(具体任务分配见附表);

3.全镇各村(社区)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确保应保尽保,特殊人群必须全部参保。

二、征缴政策

(一)2023年度居民养保征缴政策

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保缴费。

2.缴费标准: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 元至6000 元,每100元一档,由参保人自主择档缴费。

缴纳当年居民养保享有政府补贴,分为六档:一档补贴45元,对应缴费标准为300元、400元;二档补贴81元,对应缴费标准为500元、600元、700元;三档补贴138元,对应缴费标准为800元、900元;四档补贴180元,对应缴费标准为1000元、1100元、1200元、1300元、1400 元;五档补贴285元,对应缴费标准为1500元、1600 元、1700 元、1800 元、1900元;六档补贴402元,对应缴费标准为2000元及以上。

3.缴费时间:参保缴费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未缴费的,以后年度补缴时,不享受政府补贴。

4.特殊群体缴费:对参加居民养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除政府为其代缴100元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以外,仍为其保留最低100元/年的缴费档次,参保人也可任意选择其他缴费档次缴费。

(二)2024年度居民医保征缴政策

1.参保范围:除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不受户籍限制,异地户籍人员也可在本市参保缴费。

2.缴费标准: 2024 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380元。

3.缴费时间: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返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对在延长期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缴费: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当年已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医保费的,新生儿完成户籍登记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免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免缴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可以按当年缴费标准补缴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需在集中参保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确保从出生次年1月1日起按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特殊群体缴费:

(1)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卫健委负责核实,按每人380元给予全额资助。

(2)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市残联负责核实,按每人380元给予全额资助。

(3) 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核实,按每人380元给予全额资助。

(4)特困人员、孤儿等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医保局负责核实,按每人380元给予全额资助。

(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需缴纳38元,差额部分由市医保局负责核实,按每人342元给予资助。

(6)对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等群体,全额征收后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按每人220元给予资助。

(7)稳定脱贫人口,全额征收后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按每人80元给予资助。

身份标识优先级从高到低资助顺序为: 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③重度残疾人; ④重点优抚对象; ⑤特困人员; ⑥孤儿; ⑦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⑧三类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⑨ 稳定脱贫人口。以上特殊人员类型中,如涉及多重特殊身份,资助参保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优先级最高身份所对应的部门予以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工作职责

各村(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推进征缴工作。

1.镇政府将镇机关、人社中心、医保中心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强化征收工作督导,定期通报各片各村征缴工作进度,分析研判征缴工作村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全力以赴推进征缴工作。

2.各片总支要将“两保”征缴工作作为中心任务,统筹谋划部署,强化督导落实。各村(社区)要迅速行动起来,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村(社区)干部为直接责任人,挂点机关干部为包保责任人。要以各村人口信息台账为基础,逐人逐户开展动员征收。此项工作将作为考核村(社区)干部履职能力的重要指标,片总支和村(社区)支部书记可根据干部表现向镇党委提出班子人选调配建议。

3.镇人社中心和医保中心要负责收集并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涉及“两保”参保信息登记、核定、待遇享受、退费资金发放和“两保”征缴业务指导与协调服务,指导各村(社区)开展政策宣传。

4.镇乡村振兴办、民政办、卫健办、退役军人事务站等部门负责将监测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等群体信息及时提供给镇人社中心和医保中心,确保参保政策不漏一人。

5.税务部门负责收集并协调解决涉及缴费、退费申请服务问题,并指导代征银行做好居民缴费服务工作,确保缴费渠道畅通。各代征银行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代征等工作,负责收集并解决本网点缴费服务问题。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各片总支要将“两保”征缴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迅速组织召开片区动员会,安排部署本片“两保”征缴工作,各村(社区)要召开“两委”班子会,层层传达落实,压紧压实管组干部征收责任。

2.广泛宣传动员,全力开展征缴。各村(社区)要通过宣传栏、横幅、宣传单和微信群等载体,多种形式宣传“两保”最新政策,让群众家喻户晓,不漏一人,营造浓厚氛围,掀起全镇“两保”征缴工作高潮。要动员已参保人员缴费续保,未参保人员积极参保,确保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本次集中征缴工作实行分片分村拉榜排名,每周通报工作进度,每月召开工作分析会。镇人社中心、医保中心和各村(社区)要与税务、银行等部门协同配合,优化缴费服务,积极引导居民通过线上渠道自行缴费,代征人员要积极做好征缴和催缴,加快征缴工作进度。

3.优化缴费服务,严明工作纪律。各村(社区)、各工作专班要增强法律意识。严守工作纪律,对截留、挪用、贪污社保资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督导考核,强化奖惩结账。各村(社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居民养保征缴进度在11月30日前不低于95%,12月31日前完成全年任务;居民医保征缴进度在12月31日前不低于95%,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全年任务。镇督导专班要常态化开展督导,镇政府将定期通报征收进度,对工作措施不力、征收进度缓慢的村(社区)进行点名通报,并约谈主要责任人。征缴工作结束后,将对各村(社区)征缴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工作考核结账挂钩,严格奖惩结账。

附:1.城乡居民养保、医保缴费方式和流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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