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2849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张港镇
发文日期
2011年11月10日
名称
张港镇关于开展2012年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文号
张政办发〔2011〕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08日

张港镇关于开展2012年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8 12:52

各村民委员会、镇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15号)精神,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后,2012年的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为了切实做好全市2012年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2012年新农合基金征收范围为本市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居民,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5号精神,初中及以下农村户口的学生全部参加新农合。

  (二)2012年新农合基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2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64.2元,市财政补助27.8元,农民个人缴费50元。

  二、征收任务

  统一以天门统计年鉴(2010年)农业人口数为基数,参合率要求达到95%以上。

  三、征收时间

  从即日起至20111220日前为集中征收时间;1221日至31日为参合信息输机时间;201211日至228日为零星征收时间。

  四、征收主体及原则

  新农合基金征收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为标准、农户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村民委员会组织征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把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与当前各项重点工作同安排、齐落实,明确工作专班,制定征收方案,责任到人,确保参合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强督促检查。镇政府办公室将从各总支、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新农合基金征收督导专班,定期到各村督导检查征收工作。

  (三)定期通报进度。财政所从20111120日开始,每天通报一次各村征收进度。

  (四)加强基金监管。各村要将征收的新农合基金上缴财政征收大厅,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村基金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征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回收剩余票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保证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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