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18883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皂市镇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名称
关于印发《皂市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关于印发《皂市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5 08:30 来源:皂市镇

关于印发《皂市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

各村(居)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皂市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皂市镇委办公室      皂市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2

皂市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和挪用。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五权”不变。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资产所有权、独立核算权、审批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二)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提高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资产、资源处置效益。

(三)民主管理。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依法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二章监管代理

第四条  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特成立“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日常工作的管理。第一组长为镇委书记黄仁杰,组长为镇委副书记、镇长胡爱君,副组长为党委委员、副镇长魏会军和纪委书记陶志雄,成员分别为涂利军、文华佗、潘学军、李金星、彭卫兵、杨霞、李德新、姜志刚、赵剑波。

镇农村“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在财政所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代理中心主任为潘学军(兼),副主任为赵剑波,财政所全体专管员都属于代理中心成员。交易中心主任为潘学军(兼),副主任为姜志刚,财政所全体专管员都属于交易中心成员。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依法依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依据协议履行职责。

第六条监管工作职责

(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产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实施。每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

2、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

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

4、组织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

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

6、审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方式。

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追究责任。

8、配合镇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

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

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

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

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组织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

5、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民主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乡村建设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流转情况;

(三)公益事业建设承包、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情况;

(四)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以及工程建设情况;

(五)集体资产购建与处理、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

(六)村级建设规划、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申报;

(七)集体财务管理、农村低保、贫困户评定、医疗保障等政策和制度的落实;

(八)重大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以及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事项。

第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村级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各项收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村村民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村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经管和审计部门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

(六)保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第九条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要求,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担任。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

第十条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等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农村集体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全额纳入“三资”代理服务范围,及时存入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票款同步。3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必须在3日内缴存,3000元以下的资金必须在7日内缴存。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村级财务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弥补收支缺口。

(二)村级财务支出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公务招待、滥发补助、福利等不合法、不合规支出入账。严格实行村务、财务公开,重大财务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

(三)坚持“双审双签”制度。村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签字、村委会主任“一支笔”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凡审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入账。

(四)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三资”监管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

(五)全面取消备用金管理制度。对资金不能直达需支付现金的小额支出凭有效的原始凭证及附件报账并拨付资金。

(六)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业务实际支出人员共同签名(盖章)。对村级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件进行付款,工程预付款除应取得正式发票外,还应在原始凭证后附工程承包主条款合同,工程完工后应按结算价格开全正式发票并附工程承包主条款合同、工程结算金额报告、完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对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要按工程项目建立档案,并作为会计资料进行归档保管。对于大宗材料费及办公用品须附详细购货单。对于大项用工须附详细工单。村级外出招商或其他公务活动,按《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执行。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镇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使用“小额支付单”仅限于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内、且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情况,同时应附上相关明细支出原始凭证和说明。

第十六条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收支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由“三资”监管中心严格监督执行。村级预算中应编制年度项目清单,明确项目的实施计划及资金来源,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后村级组织可在年内择机实施,不在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抢险救灾等应急性项目除外。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村集体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

(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资产和收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资产。

(三)村集体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

(四)村集体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农业资产。

(五)村集体所有的库存物资等。

(六)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村集体应建立健全资产清查,资产台账,资产评估,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资产经营等管理制度。鼓励村集体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盘活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条投资额在400万元及以下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按天门市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履行相关程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村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在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和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在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置(不含农村小型建设项目,下同)。固定资产价值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并在“三资”监督委员会备案;价值在5000元-50000元(含)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购置;50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购置。单次采购金额在5000元-50000元(含)由村委会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进行询价采购,询价单位不得低于3家;单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在镇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采购。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台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决定,并在“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确定处置方法,报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

(二)村集体资产承包资产价值5000元及以下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公开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并在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村集体资产承包资产价值5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对外承包、租赁。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同时在固定资产明细台账作变更或使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规范文本。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资源的处置管理

(一)村集体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

(二)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出让价值年标的在10000元及以下且面积在10亩及以下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公开的原则处置,报“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出让价值年标的在10000元以上且资源面积在10亩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在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对外承包、租赁、出让。

第七章对外投资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并由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禁以村两委会成员及其他自然人代替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市场主体并在市场监督进行注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签订书面合同,在股东协议或投资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界定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时间。村集体以资产资源进行出资的,应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对未纳入账内核算的资产资源应进行价值评估并做账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要出资方或控股方的应委派管理人员负责经营,并委派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监督或委托镇“三资”监管中心进行会计代理。

第三十九条  “三资”监管中心每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投资成果进行专项审计,对发生经营亏损的投资应向村集体进行风险提示并责令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八章合同与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合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添置处置、资源的发包租赁和工程项目建设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有资产资源保值增值的具体内容,并经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鉴证,报“三资”监管中心审核备案。经济合同正式签订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特殊情况需作出相应变更或必须解除的,应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请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审查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财政所指导村居在办公场所安装“湖北省农经三资管理系统”客户端,并赋予相关查询权,实时查询了解本村居的财务信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线上审批、“银农直联”等管理办法,提高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中心以及各村应当建立农村“三资”管理档案,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装订成册,确定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地方应当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

第四十四条  规范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销毁等行为。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执法办案机关等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后查阅;村民要求查看所在村“三资”管理档案资料时,要提供申请查看事项、内容和相应理由的书面申请,由村报账员与“三资”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协同进行查阅,并将查阅情况记录登记簿。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六条  镇政府作为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镇纪委、监察室和“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依法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查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纠正和制止不合理开支,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

第十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纪委、监察室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

(三)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十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社区所有的集体“三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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