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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5-06 10:58 来源:天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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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天门中基港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2011年11月24日,本机关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就天门工业园港区一期、二期项目及其配套项目的开发建设签署了《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2012年5月22日,本机关与天门中基港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对天门工业园港区一期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天门中基港务有限公司在享受港区建设政府性引导和扶持资金、港区建设补助资金、港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等政府性扶持资金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港区建设,致使天门工业园港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严重超期,至今未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竣工验收。

本机关认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天门中基港务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导致天门工业园港区一期工程项目长期占用国家岸线资源,无法投入营运,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告并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了听证会。根据现有证据和事实,并结合听证笔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现作出决定如下:

从即日起解除《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合作协议》《天门工业园港区开发建设补充协议书》,天门中基港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港区建设政府性引导和扶持资金、港区建设补助资金、港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等政府性扶持资金共计人民币110,214,647.00(人民币壹亿壹仟零贰拾壹万肆仟陆佰肆拾柒元整)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基建设有限公司、天门中基港务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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