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2-04-23 |
来 源 : | 市发改委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一、出台背景
2010年,我市印发了《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天粮食文[2010]60号),2020年进行了修订。办法实施以来,有效发挥了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规范了储备粮管理。2021年,省人民政府对《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市级储备粮管理,结合涉粮问题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对《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出台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8号)等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出台目的
为了提高我市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更好地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保障粮食安全。
五、主要内容
《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主要有8个方面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定义,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明确了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相关部门及承担市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在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职责。
二是计划与收购,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下达执行的程序;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的核定标准等内容。
三是储存,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5项条件、承储企业应当遵守的7项规定、承储企业不得进行的5项行为等内容。
四是轮换,明确了市级储备粮轮换模式、轮换原则、轮换年限、轮换程序、轮换费用的核定以及轮出的市级储备粮销售方式等内容。
五是动用,明确了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方案由市发改委(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情形及动用市级储备粮遵循的原则。
六是利息费用补贴,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动用市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和价差亏损等相关费用的补贴标准。
七是监督检查,明确了市发改委(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
八是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的内容;明确了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后承担的责任;明确了破坏市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市级储备粮应承担的责任。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关于印发天门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发改文〔2020〕330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单位
市发改委 周璇 0728-8211781
版权所有:天门市人民政府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天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主办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市内)、0728-4812345(市外)】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60001鄂ICP备05005537号-1鄂公网安备429006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