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3-06-05
来 源 :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文字解读】《天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05 17:49 来源: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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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2017年11月1日,原《天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始施行因原《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日截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了变动,且近年来上级部门陆续出台文件对网约车从业人员及车辆准入、巡游出租车和网车融合发展、新能源车辆推广、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打击非法营运,保障合法经营者权益,规范我市网约车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在原《实施细则》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了省内其他城市的有关规定,根据最新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在市政府指导下,由市交通运输局开展有关工作。先行就我市出租车市场进行了调研了解,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征求了涉及行政审批、运输法规、综合执法等单位及科室的意见,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初稿修订完成后,书面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人行天门市支行等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再次收集书面反馈意见等方式,对修订稿进行了两轮的修改完善。在2023年3月30日至4月5日,通过天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由市司法局开展了合法性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3年5月31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修订依据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5.《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办〔2018〕163号)

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95号)

、主要内容

此次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对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强化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有关条文进行了细化。

修改有关许可与处罚标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对有关许可与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是不再要求随身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罚标准调整为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标准调整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突出包容审慎监管,适当放开许可条件考虑到天门实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约200多辆,已有约超过3000辆私家车在各类网约车平台注册,为将这些车辆纳入规范化管理,避免“以罚代管”,增加文件可操作性,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省内其他城市的有关规定,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修改:一是参照交通运输部及随州、潜江、襄阳、鄂州等地关于网约车的有关规定,删除“注册地在天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分支机构的条文,要求网约车平台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与服务能力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二是对网约车车辆不再要求在本市登记注册,但所有车辆及驾驶员均应按要求申请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取得相应证件开展经营的,按非法营运处罚;三是考虑到我市实际与汽车市场价格变动,不再要求车辆购置裸车价格在12万元以上,但对车辆标准作出技术性规定,要求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650mm及以上;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轴距不小于2350mm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将微型车辆予以排除。

(四)鼓励融合发展。加入巡游出租车可加入网约车平台,鼓励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的条文,提倡使用新能源车辆;将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期限同我市巡游出租车经营期限保持一致,由6年改为5年。

(五)增加有关标准。对网约车驾驶员提高标准,要求取得C1类及以上的驾照,并要求为老人、儿童等行动不便的乘客提供上下车协助;网约车要在指定位置安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网约车监督标识。

(六)避免空壳经营。为加强对不实际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监管,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加如下规定:“对已经依法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监督检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以及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扣其经营许可证件。暂扣经营许可证件期限不得超过30日。被暂扣经营许可证件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或者予以整改,拒不停止或者不予整改的,由原许可部门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

(七)加强价格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将原条文中“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运价实行临时管控”修改为“政府在有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调整定价机制或者动态加价机制,应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等条文。

、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人:李晓剑 0728-524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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