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天门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05 |
来 源 : | 天门市司法局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天门市涉企补偿救济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指出要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要求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23年,为持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市营商办明确提出,我市要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确定牵头单位为市司法局。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4、《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52号);
三、出台过程
市司法局牵头各部门启动了天门市涉企补偿救济工作机制的起草工作,经反复调查研究、参考其他地区的成功做法、起草初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等阶段,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办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全文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受理范围和期限、补偿程序、工作保障与责任追究、附则五部分内容。总则为一至四条,主要规定了制定依据、概念、受理机关以及原则。受理范围和期限规定在第五条至第七条。补偿程序为第八条至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补偿救济程序的启动、核查及协商、评估鉴定、补偿、终止、诉讼执行程序协调及备案等程序。工作保障与责任追究规定于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组织保障、资金保障、部门协作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附则为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除外规则和试行期限。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涉企补偿救济,是指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因发生以下情形,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企业向签订合同或作出行政许可、政策承诺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提出补偿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具体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的行为:
1.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行政机关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
2.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政策承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政策承诺。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七、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天门市司法局法治调研督察科
联系方式:0728-586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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