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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能否在异地租用场地开展驾培?
中国天门     www.tianmen.gov.cn     2009年05月19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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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对于这些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并符合规定的,予以许可。申请人在取得驾驶员培训许可,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是,驾驶员培训学校取得经营许可后,必须在规定的场地开展驾驶员培训活动,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场地进行驾驶员培训活动。对于驾驶员培训学校擅自在未经审核批准的场地开展驾驶员培训活动的,可以认定为其条件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要求,视为条件不合格,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消其行政许可,收缴其经营许可证件。对于来信所提的情况,由于当事人已经取得了经营许可证件,因此不能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为由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而应当认定不具备培训条件,撤销其行政许可,收缴其经营许可证件。对于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异地招生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市场竞争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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