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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69455 主题分类 扶贫
发布机构 市乡村振兴局 文 号 天乡振发〔2021〕3号
标 题: 天门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试行)
天门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2 1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部关于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1号)和《中共天门市委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金后续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资产清查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由市乡村振兴局统筹组织,根据扶贫资金流向,分类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村、乡镇逐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审核确认后,报市乡村振兴局立市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信息。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确权登记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市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方式确权。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明确到获得受益的个人、村集体。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明确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市内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规农户所有。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在市、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移交,及时做好登记造册。

  运营管护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所有权人管护责任,引导收益主体参与监管。

(一)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光伏扶贫电站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集中统一管护。

(二)对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责任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户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

第十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从经营收益中专项列支,管护经费不超过资产收益的15%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承担。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等。到户类扶贫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公益性扶贫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产产权属于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报市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结果应及进行公示公告。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用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应履行报批手续,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在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市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日常监管,负责指导村“两委”对扶贫资产搞好后续管护、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村集体负责监管确权到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监管。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经管局)负责统筹协调、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市财政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使用监管。市审计局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旅、卫生健康、林业、供销、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领域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强化监督检查,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七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细则出台前,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十八条  细则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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