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民政局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问答
一、什么样的儿童是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年龄如何规定?
答: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关于认定条件中的具体情形应如何把握?
答:1.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2.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
3.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4.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5.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6.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7.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
8.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9.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收养一个孩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 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哪些人可以作为收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有何特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什么部门可以开展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7、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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