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27627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19日
名称
天门市2023年社会救助政策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9日

天门市2023年社会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7 来源:天门市民政局


一、最低生活保障

1.资格条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我市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本市申请人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在线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其他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含罕见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2.保障标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2023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40/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65/人•月。从20235月执行。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22101日起,全市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所需材料→民政办公室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发放通知书、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抽查、协调市财政部门发放低保金、常年公示。

4.救助方式

(1)按户保障。除符合单独施保政策的个人参照单人户保障外,低保家庭中的共同生活成员均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益,低保金不分发至低保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各成员。

(2)差额补助。《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3)按月发放低保金。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资格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救助供养标准

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标准经费用于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2023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930/.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605/.,照料护理标准325/.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280/.,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为832/.,照料护理标准为448/.20235月执行。

3.救助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有权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可选择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4.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22101日起,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书面申请并一次性提交所需材料→民政办公室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发放通知书、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抽查、协调市财政部门发放供养金、常年公示。

5.实行协议管理

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签订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和照料护理服务协议;自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本人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监护人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临时救助

1.救助范围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救助标准

根据对象困难程度和困难情形确定救助标准。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不得重复救助。同一申请人全年累计获得临时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2倍。发生特别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金额达到12倍上限仍不能解决其急难问题的特殊个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题报请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3.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组织、个人可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简化审核认定手续,按照规定开展“先行救助”。

4资金发放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社会化打卡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一卡通”银行账户。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可直接发放现金,并由临时救助对象或代理人当场签字确认。

天门市社会救助办理地点

民政办公室

天门市社会救助工作咨询、监督、投诉、举报:

民政局(社会救助局):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18

电话:0728-5227499

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下午2: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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