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出台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提高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维护供养(代养)对象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等法规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等7部门,印发了《天门市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明确内部管理
(一)完善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标准化服务,督促指导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消防安全、食品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疫情防控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护理人员岗位培训等要求。(二)实施院务公开。(三)加强人员管理。(四)保障工作人员待遇。(五)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实行社会工作师岗位补贴、实行养老护理岗位津贴、落实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补贴。(六)规范物资采购。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和重大采购项目按程序报批和“一事一结算”制度。按要求做好采购记录,确保全程可追溯。物资采购按照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入账,分类建账,做好入库和出库管理,履行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
二、明确服务管理
(一)签订供养(代养)服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供养(代养)对象或法定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包括日常生活照料、护理及住院陪护等内容,约定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待遇的落实。(二)确保工作人员配比。(三)保障服务对象生活水平。(四)确保供养对象护理水平。(五)关心服务对象精神生活。(六)做好供养对象财产管理。(七)做好供养(代养)对象就医服务管理。(八)加强供养(代养)对象档案管理。
三、明确资金管理。
(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水电气开支、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要分类归账、分项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住社会老人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要将社会老人收费、支出与财政拨付特困供养经费入账、支出分开管理,不得混淆使用。(二)明确各类资金支出范围。对供养金、运转经费、福彩公益金、项目资金、农副业生产收入和其他资金做出了详细规定。(三)养老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明确安全管理
(一)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4小时值班,有规范的值班记录和工作台账,做好服务对象安全保障工作。对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安全和其他安全做出了明确说明。(二)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制定传染病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汛抗旱、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安全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级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联合财政、人社、消防、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实施细则的落实落地开展监督指导,确保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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