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42489
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天门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名称
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文号
天农发[2022]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8日

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8 11:30 来源:天门市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21018


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规范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与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农业整体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主要是指在天门市辖区内生产的种植类、畜牧类、水产类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指在一个具有特定的自然环境、人文历史或生产加工历史的区域内,由相关组织注册和管理,并授权若干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的农产品品牌。该类农产品品牌一般由产地名和产品(类别)名构成,体现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取得国家区域产品保护制度注册确认的品牌类型,与区域共同成长,形成与区域形象、区域经济的正面联动关系。

第四条 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所有权属于天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天门市农业农村局或者有资质的运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开展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授权、管理、保护、品控、营销,通过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整合、借用各种资源和力量,构建完善的品牌服务体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品牌授权管理机构主管,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涉农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无偿、客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要求,对品牌进行运营管理。

第七条 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农产品质量受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农业农村局成立核定小组,对申报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主体进行最终核定。


品牌管理和运营


第八条 品牌授权管理机构职责:

(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品牌推广使用的宣传、组织、培训和考核考评工作;

(二)组织引导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涉农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对提交申请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做好审核、备案等工作;

(三)对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主体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向职能部门反馈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质量、服务等信息,以及消费者对该品牌的接受度与满意度,做好各类数据收集、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品牌使用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均在天门市境内;

(二)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

(三)申报产品必须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具有专业机构检测报告或其他生产许可证明材料,严禁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

(四)产品质量稳定,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事件、商标侵权、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称号之一,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农产品,可优先申请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品牌使用申报程序


第十条 申请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应按要求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主体填写《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营业执照、农产品合格证明及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农场)推荐,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实地核查;

(三)经审核后,品牌授权管理机构作出“授权使用”或“不予授权使用”的决定,报市农业农村局核定小组最终核定;

(四)核定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向社会公示拟授权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名单和产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最终获得授权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必须与品牌授权管理机构签订《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明确使用主体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包装物图样等相关情况,使用期限为三年。



品牌使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被授权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授权产品包装、广告宣传以及销售活动中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二)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生产基地在统一采收结算过程中享受产品品牌价值效应;

(三)优先参加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主办、协办或组织参与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商超对接、产品推介、评奖评优等活动。

第十二条 被授权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生产过程标准化管理,建立生产记录台账,并接入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管理系统;

(二)严格按照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质量标准要求,提高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管理,确保质量过关、供应充足;

(三)不得擅自在未授权的产品上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不得宣称未授权产品为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

(四)按年度及要求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在产品包装设计标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时,严格按照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该标识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和比例;

(六)建立严格的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包装及使用相关规定,并配备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确保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包装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也不得对外转让、出售、馈赠;

(七)及时了解市场对品牌的接受度与满意度,维护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质量和声誉。


品牌管理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凡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品包装或标识必须经过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审定备案,并不定期抽查核查。对不规范行为,由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出具检查通知书,通知被授权主体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属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每届授权有效期三年,使用主体须在授权使用期满前两个月向品牌授权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评审通过后,重新签订许可合同;未提出延续申请或未通过评审,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生产销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授权合同,取消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资格,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一)有以次充好、不按要求管理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按标准组织生产,农产品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连续两次不合格的(抽检合格率低于99%为不合格)

(四)超核定范围、数量使用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

(五)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或其包装的;

(六)其他违反使用许可合同,侵犯品牌授权管理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严重影响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品牌使用主体主动提出退出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须递交退出申请书,交还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等,交回所有印有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Logo的产品包装。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天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申请表


申请单位


详细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主营范围

种植 □养殖 □水产 □加工 □其他

产品名称


产品简介


产品规模


使用目的


单位承诺


上述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可查,本人已阅知,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品牌授权管理

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农业主管部门

核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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