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44646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和顺源烟酒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20号)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和顺源烟酒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4年20号)

发布时间:2024-11-20 09:43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批次GJC24000000104930631ZX不合格的粮食白酒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家副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天门市和顺源烟酒商行经营的食品(产品名称:粮食白酒、规格型号:散装、酒精度:52%vol、购进日期:2024年3月25日、标称生产者信息:天南酿酒厂)进行了国家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甜蜜素(以环巳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单编号№:CJ10YP24093404T1。

二、风险控制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启动核查处置于2024年10月18日将不合格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 涉案产品52%vol粮食白酒是天门市天南酿酒厂于2024年3月25日配送的,配送了100斤,销售价格:15元/斤。至调查之日涉案产品已销售完毕。已销售食品因已被食用,无法召回。我局还查明,当事人保留了酒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配送收据(日期:2024年3月25日)。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经营的粮食白酒无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只销售天门市天南酿酒厂生产的白酒)。

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当事人索要了天门市天南酿酒厂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整改后试生产的粮食白酒(批号:20241025)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SP8119。当事人遵守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本局已于2024年1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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